近5年,在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离退休的106人中,有68人是三级警督(科员级)。这68人在30年的工作中没有得到过一次晋升的机会。可想而知,这样必然导致基层干部的动力不足或人才资源流失。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职位分类一章,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这是一种以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务为标准的简单的职务分类,而不是根据职位性质与工作特点进行的职务分类。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是现行职务分类的结构性缺陷。专家们普遍认为,这种简单的职务分类必须予以改变。 我国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系列。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求的无限性与政府机关领导职务供给的有限性,可能是永远解决不了的一对矛盾。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上挤,不利于各类公务员的成长,特别是不利于稳定与吸引高级专门技术人才。由于取消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评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这批公务员绝大部分承担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难以体现这类公务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难以得到公正的社会评价。 同时,现行的职务设置为县乡机关基层公务员提供的职务晋升台阶太少,提供的职业发展空间太小。我国没有中央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区分,机构规格限定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职务发展空间。当前,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其中的大部分以科员身份退休,缺少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手段。如果一个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或县级机关各部门工作,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中一般只有副科和正科两个晋升台阶,有的人甚至一辈子都在科员职务层次上。在基层,不少40岁左右的干部,由于晋升无望,事业心和工作热情下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各部门千方百计地升规格,增机构,加职数,以至于内设机构膨胀,队伍结构失调,降低了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效能。公安部于2003年4月向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公安机关内设一级机构理想化的设计是:县市3~5个,地市5~8个,实际设置是前者为30个左右,后者为20个左右,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了公安工作新任务不断增多,另外一方面是压职压级问题的反映,但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不利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由于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成长发展、物质待遇的改善主要是与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挂钩的。因此,对广大公务员来说,职务晋升才是真正的晋升,“官本位”就是这种制度造成的结果。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难以调动广大中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级职务以上。 仅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有些西方国家充分利用级别设置的激励作用。如法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分离,职务晋升以领导管理能力为标准,级别晋升以绩效为标准,都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为了更大地发挥级别的台阶作用,2002年新的瑞士联邦政府人事法,将过去的25级增至38级,为各类公务员提供了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 当前职务与级别的联系过于紧密,“以职定级”难以发挥各自的功能。职务晋升侧重“给官”,级别晋升侧重“给钱”。既然职务决定级别,级别决定待遇,那么只有“给官”才能“给钱”,这样就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级别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宋世明)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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