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瞭望周刊记者 宋世明
建立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此处的职级指的是公务员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其实质是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两条楼梯上楼,拓宽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在这个前提下,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废除非领导职务的思路,即是以品位
分类为导向,也就是以人为中心;另一种是改造非领导职务的思路,即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也就是以事为中心。支持这两种方案的观点,见仁见智,难分伯仲。
思路一:取消非领导职务
首先,取消现行非领导职务设置,建立单一的职务序列。
职务表明公务员在机关中所处的行政领导地位和承担的职责。取消原有的非领导职务序列,领导职务从副股长到总理分12层次,非领导职务则只有“干事”一个层次,合并组成单一的职务序列。实际上整个公务员分为两类:领导类与级别类。
其次,建立以资历和实绩为主要依据的级别系列。
级别用于确定公务员的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初步考虑,设置27个级别,并将其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段。初次确定为级别时,以公务员的学历、资历为主要依据。级别的晋升,以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为依据。在一个级别段内,连续三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晋升一个级别,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根据公务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到本级别段的最高级别,需要晋升至上一级别段时,必须参加升等资格考试,合格后才能晋升。对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以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在严格审核审批的基础上,可奖励升级,对有重大及特殊贡献的,由全国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奖励晋升2个以上级别。转任或者不担任职务时,级随人走,退休后可以保留级别,以此反映公务员的荣誉和享受各种待遇。即,级别初定时,考虑个人的品位因素;级别晋升时,开始考虑职位因素。
再次,级别和职务相分离。
改变现行的以公务员所任职务确定其级别范围的做法,不以职务确定级别范围,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晋升独立进行。考虑到职务对工作经历的要求,对每个职务的任用规定最低级别资格。如担任处长职务,最低必须是十四级公务员。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务员通过“挤职务”解决待遇的问题。
思路二:改造非领导职务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做到职务与职级相结合。
分类是对公务员实施其他管理的前提基础。在各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中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之分。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和职权。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职位分类在工作中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职位设置,机关在确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职位设置是明确需要干什么,落实岗位责任,同时明确什么人来干,明确任职的资格条件。二是职位类别的划分。在客观上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如在传统的综合管理职位中,划分出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职位。需要说明的是,应划分那些类别,除了考虑职位的性质、特点外,主要根据管理需要而定。初步的类别划分宜粗不宜细,以后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较细致的划分。
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职务设置要到位。
职务设置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承担岗位职责,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领导职务分为10个职务层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8个职务层次。
专业技术职务只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翻译)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初步设想,专业技术职务分为8个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巡视员以下、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可分为社会通用(如翻译、工程师)与行业特有(如公安部门法医、海关部门的原产地评估师)两种类型,前者可适应国家统一规定,后者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设置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职务只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行政执法职务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初步设想,行政执法职务分为7个职务层次,最高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调研员,最低相当于办事员。行政执法职务名称,由中央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设置行政执法职务,主要是解决工商所、税务所等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
公务员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机构规格和规定的编制、职数结构比例执行。特别是机关中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的具体设置方案,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加强宏观管理,切实防止滥设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不按规定提高职务层次等不良倾向。
二是职级设置要合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级别,只是公务员的工资级别,级别的激励功能太弱,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激励作用。新的设计赋予级别三种人事管理功能: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级别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职级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职级是与职务一样重要的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
按照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职级与职务之间的对应关系,这实际上也是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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