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部人看法不一
可见,思路一为公务员确立两条分离而平行的职业发展阶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走大家熟悉的领导职务系列;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只承担岗位职责的公务员,走级别序列。可谓“大路通天,各走一边”,由此,实现“职务与职级(级别)的相结合”。思路二是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为公务员设置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两种思路的共同点都是旨在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有关学者2003年以来在国家行政学院部分班次学员中间,对这两种思路连续做过测试,大家反映这两种思路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劣。
倾向思路一的观点认为,该思路能够彻底解决当前公务员职务与职级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简单明了,异常清晰;类似1956年确立的干部级别制度,有群众基础;避免了职位到底分为几类带来的争论;继承了中国历史上的品级分类传统等。倾向思路二的观点认为,思路二虽然不如思路一那么理想化,但具有现实操作性;继承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确立的职位分类制度;更利于稳定和吸引专业技术人才等。但从测试的结果来看,来自东部省份班次的学员明显地倾向于思路二,来自西部省份班次的学员明显地倾向于思路一,并认为它是在基层中最不容易被扭曲的制度设计。
基于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考虑,学术界似乎更倾向于思路二。思路二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一个国家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主要是取决于这个国家是否需要推进公务员队伍的“适才适用”与“适才适遇”,以及需要的程度。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实行的职位分类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围绕“适才适用”与“适才适遇”这两大理念来设计职位分类制度。“适才适用”就是“专才专用”,重在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适才适遇”重在设计科学合理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绝大多数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在淡化职位分类,但并没有取消职位分类。相反,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如英国)却正在向逼近职位分类,如职位设置,在一般行政类之外新增加了专业技术类,并分别有不同的职务序列。
中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只能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充分吸收品位的合理因素。而方案一实际上是以品位分类为导向,吸收职位分类的合理因素。方案一中“级别”实际上属于个人的品位级别,不是属于职位的级别;既然不是职位的级别,级别就不能成为工资待遇的惟一依据(甚至是主要依据),这是思路一的致命弱点所在。中国公务员的级别的确定因素中,一半属于职位因素(职务与工作实绩),一半属于品位因素(德才表现与工作年限)。所以,公务员待遇确定依据不是单因素(要么职务、要么级别),只能是双因素——职务与级别共同成为确定公务员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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