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察厅副厅长谢谷粱释疑公车改革
疑问一:目前各地进行“车改”的主要做法,大致有三种模式,广东为什么选择了“货币化“这种模式?
解释:三种模式主要包括:“货币化”、“半货币化”和“加强管理型“。我认为,以上三种模式各有特色,关键是要因时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我认为采取“半货币化”或“加强管理型”模式比较可行。对于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来说,我倾向于采取“货币化”的改革模式。因为它不仅比较彻底地克服了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种种弊端,而且适应了小汽车进入家庭的潮流。其最大特点是:私人买车,公私兼用,公家适当补贴。
对于当地生活水平达到每百户小汽车拥有量20-30辆,多数公务员具有购车欲望而经济上仍有一定压力的地区来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对于公务员而言,既有利于工作,又方便生活;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既减轻了财政负担,又解决了公车私用等问题。
疑问二:据介绍,“车改”前后对比,交通费用一般可节约30%左右,这样一笔经济帐是怎样算出来的?
解释:确实有人提出,原来在公车使用中“公务占1/3,领导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也就是说,费用中的2/3是不合理的,“车改”后只节约了1/3,仍然有1/3不合理的费用被保留了下来,这是以改革的名义把这部分不合理开支“合法化“了。
其实,这种广为流传的“三个三分之一”的说法,最早是在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的,当时的原话是“有的地方存在着三个三分之一的现象”。其实这句话主要是为了说明公车私用严重性的形象说法,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数据。 所以把“有的地方“变成“所有地方“,把“形象说法”当成“统计数据”,是脱离实际的。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公车主要还是用在公务上。
各地“车改办”一项一项地统计,一笔一笔地算账,计算出的成本及节约率,我觉得是比较可信的。
从佛山、惠州等地“车改”的实践来看,一个县(区)或市直机关,“车改“后每年可节约交通经费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同时通过拍卖公车,可一次性回收几千万元资金。
疑问三: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是依据什么制定的?
解释: 交通补贴的标准是以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任务、性质和公务活动量为依据确定的,并不完全按级别来定。一般来说,可分为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大类。譬如说,市直局长(处级)和县直局长(科级)、乡镇长(科级),都是一线领导,虽然级别不同,但基本同属一个补贴档次。而市直机关的科长属于中层干部,虽然与县直局长和乡镇长同是科级,由于任务、性质不同,只能领较低档次的交通补贴。另外,同一级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补贴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如珠海市考根据机关之间、人员之间的公务活动量不同,把单位分为一类、二类,岗位也分一类、二类,补贴标准更加细化。
那么,这个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总的原则是,用于公务的费用由公家补贴,用于私人的费用由自己负担。比方说,某乡镇长买了一辆15万元的小车,按使用15年报废计算,每年折旧费1万元;这辆车每个月的养车费用2500元,每年合计3万元。
据分析测算,小车用于公务的和用于私事的时间及里程,大约是七三开或六四开。按此比例,每年公费补贴额为28000-24000元,即每月2400-2000元比较恰当。这个数与每月养车费用接近,等于领导干部用车自己买,养车费由公家补贴。所以中山市在制订方案时,提出交通费补贴最高每月3000元封顶,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疑问四:为什么原来小汽车只有少数人经常使用,现在发补贴却人人有份?
解释:原来单位的小汽车里面,主要分为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公务用车和其他工作用车。这次公务用车改革,也主要是取消前一类。本来取消公务用车后,每单位仍旧可以保留1-2台工作用车。但经过实践,发现保留1-2台工作用车,不便于管理,留下公车私用的空子,所以把保留的车也取消了。
这样为了解决外勤工作的需要,就有必要向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一定的交通补贴。同时,由于取消了公务用车,交通费用大幅度下降,从而有可能从节省的费用中拿出一部分来为其它干部发补贴。也算是让大家分享“车改”的成果,我觉得是合情合理的。
疑问五:有的地方,处级领导补贴近三千元,但普通职工只有区区几百元,这个级差是否过于悬殊?
解释: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举一个实例,某地在酝酿进行“车改”时,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保留公车,二是取消公车发放补贴。最后表态的结果是经渭分明:领导干部全部选择留车,一般干部全部选择发补贴。事实上受“车改“冲击最大的是领导干部,而对于中层以下干部,本来使用单位小车的机会就不多,“车改”后又有一定数额的交通补贴,大多数人是满意的。
按省有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省直局以上单位领导干部基本上是每人配一辆公务用车,而其他干部则每15-18人配一辆行政业务用车。所以现在“车改”,把实物变成“货币”,把暗补变成明补,当然也不能搞平均主义。
疑问六:发放交通补贴是否变相为公务员增加福利?
解释:交通补贴是解决公务活动所需的交通费用,不是生活福利补贴。因此在补贴对象中,并不包括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员。从领导干部个人来说,原来配给一台车,折旧费、养车费加上司机费用,每年差不多要8万元左右。而改革后,自己则需要掏出十几万二十万元来买车,还得自己开车。这怎么能说是变着法子为领导干部增加福利呢?
疑问七:取消公车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或摩托车、自行车,是否会降低工作效率?会不会有人为了省钱而少出门办事?
解释:对于第一个担心,就珠江三角洲地区来说,问题不是太大。如佛山市南海区,去年开始“车改”,目前全区公务员六成半以上都买了私家车。还有外地的一个例子,去年杭州西湖区5月19日发现第一宗“非典”病例,区政府召开了紧急会议。结果两个“车改”试点单位的负责人最早到达会场,因为他们一接到电话开着私家车就来了。而其他单位的负责人,还忙着通知司机。
第二个担心,我不敢担保所有人都没有这种“利益导向的行为偏差”,但也不相信我们大多数党员、干部的觉悟会那么低,“小气”到为了节约一点交通费用而致工作于不顾。前些年搞“通讯费用改革“,一开始也有人担心“手机话费”包干后,会不会有人为了节约费用整天关机不接电话。实践证明除了极个别人外,并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
疑问八:“车改”后领导会不会“补贴照领,公车照坐”?
解释:有人担心:如果政府官员领了交通补贴之后,利用职权,继续占用单位留用公车或向下属单位、企业借用车辆的话,“车改”不是白搞了吗?对此,各级“车改”领导小组,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譬如说,对留用的特殊公务用车,统一喷刷醒目标志便于群众监督;同时建立用车工作日记,对每次出车的任务、人员、时间、地点一一登记,以利于内部监督。此外,各地还及时制定了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对象借用车辆,将私家车的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如惠州市规定,发生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首次进行诫免谈话,扣发一个月交通补贴;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交通补贴;第三次除扣发全年交通补贴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车改”释疑
“车改”是赚是亏?
广为流传的“三个1/3”认为原来在公车使用中“公务占1/3,领导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因而成本的压缩空间有2/3之多。而经过各试点“公车改革办公室”的核算,“车改”前后交通费用一般可节约30%左右。有人因此置疑“车改”经济效益。
这种‘三个1/3“的说法主要是为了将公车私用现状形象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数据。从佛山、惠州等地的“车改”实践来看,一个县(区)或市直机关,“车改”后每年可节约交通经费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经济效益显而易见。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怎样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以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任务、性质和公务活动量为依据确定。一般来说,分为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大类。一个地区一线领导和一个部门的一线领导,虽然级别不同,也基本属于同一补贴档次。
标准计算的总原则是小车可以公私兼用,费用必须公私分明,即用于公务的费用由公家补贴,用于私人的费用由自己负担。领导干部每月补贴费用与每月养车费用接近。换句话说,领导干部用车自己买,养车费用由公家补贴。据分析测算,一辆15万的车每月补贴2000至2400元比较恰当。
公车如何处理?
除保留少数执法执勤等特殊专业用车以及组建公务用车租赁公司外,其余车辆一律公开拍卖。在拍卖中,公车的评估定价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不允许领导班子讨论定价。拍卖一律进行公开竞价转让拍卖,不允许搞内部协议转让、暗箱操作。公开竞价转让可以向社会拍卖,也可在机关系统内部分批进行,但不允许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富余司机如何安置?
”车改“后的富余司机将有五条出路:一是本人具备条件的鼓励其报考公务员或转任其他岗位;二是成立社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机关出租车队,安置一批司机;三是已到或接近退休年龄的可按政策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四是愿意退职后自谋职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并提供帮助;五是对临时工、合同工按和约规定解除雇佣关系。
如何避免“车改”后“公车照坐”?
各地“车改”小组使用各种办法进行内外监督。如有的地方对留用的特殊公务用车,统一喷刷醒目标志便于群众监督;同时规定非执行执勤任务不得使用,建立用车工作日记,对每次出车的任务、人员、时间、地点一一登记,利于内部监督。 同时,各地还及时制定了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办法,如惠州市规定,发生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首次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交通补贴;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交通补贴;第三次除扣发全年交通补贴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车改”如何实现法制化?
现在的公车改革是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制订规则、自己执行、自己解释。有人质疑这是“让既得利益者主持公车改革”,“很难说彻底代表公共意志”。另外,公车改革节约的费用带来财政预算的变动,而预算变动审核属于各级人大职责范围。
为了使“车改”工作不但在内容上更加完善,而且在程序上更加合法,谢谷粱建议各地“车改”方案经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后,以政府的名义,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才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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