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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根据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我国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望得到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这个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作过三次修改。
胡康生说,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有些可以通过改进具体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不改,总的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胡康生说,关于乡镇人大和政府的任期,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五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据此,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胡康生说,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四十五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
胡康生说,有些地方提出,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市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有些较大市人口数已达700万,但因不超过800万人,常委会名额只能为35人以下,法定人数应当有所增加。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难以使组成人员的结构做到合理化,不利于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代表性和有效地行使职权。
胡康生说,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1979年修订地方组织法时确定的,多年来没有改变。目前,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基本上可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但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偏少,不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建议适当增加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第三项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胡康生说,考虑到本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选举产生,为了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本修正案关于增加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拟在选举新的一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