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磊孟娜)23日在京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把预选制度引入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还将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对“两法”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修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两法”修改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总的原则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胡康生说,有些可以通过改进具体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将不会进行修改。
现行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由各选区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各地征求意见时,一些地方提出,由于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存在一定的模糊,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
胡康生说,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研究后认为,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可以进行预选,因此在修正案草案中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中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他同时指出,预选的具体程序可以由各地方在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规定。胡康生介绍说,鉴于有的地方提出现行选举法规定的介绍侯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许多选民在不了解候选人的的情况下投票,本次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据了解,有些地方提出,对当选人大代表的罢免应当持慎重原则,目前选举法关于罢免代表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因此本次修正案草案将提出罢免人大代表要求的最低标准由30名选民联名提高为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
由于在目前的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修正案草案对贿选进行了界定;此外,现行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的行政处罚。
胡康生说,为了与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适应,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难以使组成人员的结构做到合理化,不利于各级人大有有效地行使职权,建议适当增加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人员名额。选举法是中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是关于中国地方政权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两部法律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1986和1995年先后作过三次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