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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现行选举法对直选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候选人有3种产生方式,在正式选举前15天由政党提名、人民团体提名和10名以上选民提名推选代表候选人,经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在选举前5天确定正式候选人。
其实,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除了预选的规定,而间接选举仍保留了预选。
[意见]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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