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谋利收取贿赂 套取财政公款
检察官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常令贪官们谈之色变,但是,有人身为检察官却知法犯法,让自己身上神圣的制服蒙羞。重庆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女)就是这样的人。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曾镇惊全国的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郭宝云将为自己的受贿和贪污行为付出18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郭宝云是重庆市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让其从如此位置上“落马”的是她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的一系列行为。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在担任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出面与区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协调”,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使该厂得到江北区财政的资金支持不说,还有442万元即缴即返的税款。1997年4月23日,郭宝云指使其子杨青川(另案处理)收受该厂厂长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解放军总后勤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贾某谈定,由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融资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项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率为16%,其中付给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9.18%的利息,另外6.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1997年4月7日,贾某在工商银行西安市万寿路分理处,以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的名义电汇1000万元至重庆市江北区国债服务部。1997年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的指使下到区财政投资公司收取息差,投资公司出具“代保管证券兑付计价单”。经签批,将息差73.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
昆明中院认为:郭宝云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昆明中院于昨日一审判处郭宝云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所得赃款93.2万元予以追缴。
本报记者温星/文 张浩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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