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9月3日电(记者陈敏黄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将开庭,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疏散转移6万多人,9.3万多人受灾。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这个事故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特大责任事故后,重庆市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专案组根据国务院专家组提出的认定意见和解释,围绕产生溢流到井喷、导致井喷失控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等三个直接原因,对全案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事发当日当班的井队工人、钻采院工作人员、录井队工作人员和与此相关的各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定时、定人、定位,摸清了每个岗位的职责和实施的行为,全面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2004年1月10日,重庆警方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技术员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向一明等3人逮捕。1月15日,又依据相关法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吴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吴斌、原录井工肖先素等3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2004年7月1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他们认为,被告人吴斌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及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王建东、宋涛身为企业技术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华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直接指挥抢险作业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事故扩大,对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为企业职工,忽视生产安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月14日至16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6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合议庭紧张合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4日开庭,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判。在此之前的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责任编辑: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