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费、检验、检测、检疫费等。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四、罚没收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如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公共场地停车泊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肖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