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9月11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交通局近日宣布,从2004年10月1日零时起,深圳港各码头将同时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国家筹措港口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是一项长期实施的经济政策。按照规定,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将直接上缴财政部,财政部再返还50%给深圳,返还总额的一半交政府统筹使用在港口建设方面,返还总额的另一半给代收单位,也只能用在码头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深圳市交通局是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各港口经营人是代收单位,负责本码头区域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的规定,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集装箱货物分两类——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
业内人士认为,开征港口建设费多少会对征收对象造成影响,但不会太大。根据有关调查分析,港口建设费只占企业成本的较小部分——初步评估显示,今后深圳进出口1000元货值中,港口建设费只占1.6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深圳港已发展成为包括集装箱、散杂货、油气等多个码头在内的现代化港口。1万吨以上泊位47个,并有39家世界著名的船舶运输公司,开通国际轮班航线106条。2003年深圳港吞吐量已超过1000万标准箱,位居国内第二,世界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