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同性骚扰的小喻十分苦恼
搜狐网8月29日转载:成都一小伙状告六旬老翁性骚扰 要求赔偿1万元
本报独家报道的我国首起发生在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案,昨日在青羊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66岁的工程师黄中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25岁的小喻公开道歉,并赔偿小喻精神抚慰金3000元。
当庭判决六旬翁公开道歉
昨日上午9时许,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再次开庭,除双方代理人外,上次审理时亲自出庭的小喻这次没有出庭,66岁工程师黄中则一直没有出庭。几分钟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生效10日内,黄应在该公司范围内向小喻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喻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庭审结束后,黄的代理人蒋加胜明确表示不服判决:“我们肯定要上诉。”相反,小喻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一结果,我们基本满意,因为法院已明确认定黄中侵犯了小喻的人格权。”
法官解释 原告人格权被侵犯
“有黄中出具给小喻的《道歉书》为证,证明黄确实在违背小喻意志的情况下,侵害了小喻的人格权。”本案法官说,尽管黄提出《道歉书》是在小喻胁迫下写的,但在小喻加以否认的情况下,黄并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被胁迫。
至于判决黄支付小喻3000元精神抚慰金,法官解释说,黄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小喻造成了精神伤害,但小喻提出的1万元过高,3000元较适宜。
业界点评 首次确认同性性骚扰
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中说,我国至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但这种行为轻则可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重则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受到刑事制裁。
徐还说,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这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既可在同性间也可在异性间发生,而这一判决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首次确认了同性间性骚扰也成立。
合泰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谈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性骚扰的受害者完全可以采取暗录方式获取证据,“性骚扰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受害人的偷录行为并未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新闻回放 六旬翁骚扰小伙子
25岁的小喻于今年3月15日进入成都某设计公司,任公司总设计师黄中的专职司机。小喻说,自今年3月24日起,黄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强行接触他的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小喻,并经常打电话给他说“我爱你”、“我喜欢你”等骚扰性的语言。
5月31日,在小喻离开该公司前,黄在办公室内给小喻出具了一份《道歉书》:“由于本人个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和亲吻侵犯行为。”6月中旬,小喻将黄起诉到青羊法院,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黄公开道歉。
性骚扰·解读
社会学家就业压力是症结之一
成都社科院副研究员王女士说,同性性骚扰是继“同性恋”现象、性骚扰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后,近年又一种逐渐被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其实由来已久,从社会学角度讲,它是社会交往范围日渐扩大的结果。
王谈到,要在短时间内消除这种现象不太现实,比如就业压力、工作压力和对问题认知能力的低下,都可能导致这种现象发生。“对受害人来说,被同性骚扰比被异性骚扰更羞于启齿,这说明受害人在思想上还存在很大的禁锢,因此小喻敢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这种勇气值得赞赏,也对有相同遭遇的人是一种启示。”
心理学家 与心理人品密切相关
知名心理咨询专家荣伟玲称,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骚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性变态引起,比如摩擦癖,在较拥挤的环境里朝侵犯对象身上乱蹭的人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心理问题,就算被法律制裁后也会再犯,因为骚扰行为已不能被他的意志所控制。”
荣说,另一类性骚扰可理解为人品原因引起,这类人在选择骚扰对象时往往对两大人群下手,一种是幻想对方可能会喜欢被骚扰,这种人群往往能满足他特别的性癖好;另一种是虽反感被骚扰但胆小怕事或性格老实的人,实施骚扰行为的人因此认为事情败露的机会不大。“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人一般都会慎重选择地点和时间,面对性骚扰最好的方法就是坚强面对,只有坚决的态度才能避免再次被骚扰。”
律师建议 补充规定“性自主权”
“世界各国对制裁性骚扰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确认性骚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从劳动法角度对侵权者甚至雇主予以制裁;另一种是从保护公民人格权角度,确认它为侵权行为,并以此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说。
何说,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等8种权利,尽管我国至今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但它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这早已成为共识。“从目前情况看,性骚扰侵犯的是身体权中的身体利益支配权。但我个人认为,说性骚扰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性自主权’或许更准确,尽管这种提法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何建议在现有的8种人格权中,补充进“性自主权”。
“性骚扰”与性别无关
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
2003年5月,欧盟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记者张学勇 李丹 实习生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