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老夫妇为此闹上法庭,女方称双方曾有复婚承诺并握有男方不同意复婚而写的补偿“欠条”,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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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分得单位一套福利房,再婚夫妻约定假离婚:房子一到手,我们就复婚!假离婚后、房子到手前,两人还楼上楼下暗中甜蜜约会。可福利房到手,男方任凭女方苦苦哀求都不愿意复婚。日前,女方凭3张“欠条”,上庭讨回了前夫承诺的2万元补偿费,却难奈当初前夫一纸“复婚保证”,远比“合法的”离婚证脆弱得多!
迟来的债务 离婚5年前妻告前夫还钱
今年51岁的胡萍女士中年丧夫,1995年,她与来自黑龙江的宋军再婚,宋及其子女之后调入广州。1998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的第5年,胡萍拿出宋军所写的、分别出自1999年10月、2000年1月和2000年5月的3张欠条,称当初宋及其子女调来广州,向她借款6万元用于缴纳城市增容费、入学赞助费。现在宋军借款不还,她只得与他对簿公堂,追讨6万元(每张数额注明欠款为2万元)债款及利息。
明明是1998年离婚,两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却产生在离婚之后;宋军调动、孩子入学的费用明明发生在两人结婚之时,两人为此产生的财产纠纷却发生在离婚之后:这桩离婚后财产纠纷由来疑问多多,令人费解。
女方述原委 为享福利房夫妻假离婚
法庭上,胡萍细述了官司原委。她说,自己原在广州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福利待遇都不错。她丧夫后,单位一同事将自己的亲戚,也就是远在东北的宋军介绍给她。胡萍说,由于孩子和亲友反对她的亲事,1995年,她冲破阻力才与宋军结婚。通过胡萍的关系,她所在单位接收了宋军入职,宋的子女也顺利转到广州读书。
1996年,单位准备为职工福利分房,宋军跃跃欲试,然而几番报告,单位却告知:夫妻都是单位职工而一方已享受分房待遇的,另一方不得再分。由于胡萍早前已经分得福利房,宋军自然无条件再享受此待遇。为能分得一套福利房,宋军对妻子提出了假离婚的要求。他郑重写下保证书允诺胡萍:两人暂时离婚是为了分到房子,一旦时机成熟,两人即可复婚。
为了帮助宋军分得房子,冒着可能被再婚丈夫抛弃的风险,1998年4月,胡萍与宋军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假离婚期间 楼上楼下甜蜜约会
胡萍说,她与宋军结婚时住在单位宿舍的4楼,由于单位照顾她,将5楼富余的房子也给她使用。离婚后,她和宋军一个住楼上,一个住楼下,尽管对外是传离婚之名,却暗中行夫妻之实,仍可天天见面,更能常常甜蜜约会。
为了证实这种说法,胡萍还拿出了当时宋军为约会她而借“阳台传书”抛下的小纸条。纸条的称呼大都是宋军对“前妻”的甜蜜昵称;内容多是“今晚上来”、“9点下去”等约会安排。热乎乎的小纸条让胡萍不得不深信:离婚只是权宜之计,两人仍有深厚感情。
房子到手后 丈夫反悔不愿复婚
宋军一拿到离婚证,就向单位重新打报告申请分房。1999年9月,他如愿以偿分得一套福利房。苦苦捱了1年多,胡萍满以为这下两人离复婚不远了,当年10月,她提出与宋军复婚。胡萍回忆说,当时宋拿出“案例”搪塞她:某某某夫妻为分房假离婚,后消息败露,单位强行收回了房子。他认为两人先前的离婚是有法律保证的,不同意复婚。
辛辛苦苦付出感情、付出金钱、付出精力再婚又“假离婚”,房子到了手,丈夫仍不能留在身边?为此,胡萍要求与宋军算清从前的经济账。这样,双方就有了1999年10月的那次欠条。之后,胡萍以为还有与宋军破镜重圆的可能,几次找到宋军,两人之间的欠条撕了写,写了撕,一来二去,双方又围绕以前的经济账写下两份同为欠款2万元的欠条。不过在2000年5月所写的欠条上,宋军特意注明了“欠条只此一张”的字样。
胡萍复婚无望,一次按捺不住,与宋军当众争吵,两人假离婚的事终于传到单位,不久,单位将宋调离。胡萍几年来精神倍受折磨,落下一身病痛。由于宋军从来没按欠条向她“还”过钱,凭着3张欠条,胡萍将前夫告上法院。
丈夫道委屈 不同意复婚允诺给补偿
宋军在庭上承认“欠条”均出自自己之手,但他认为,欠条所写的“欠款”,其实是为了让不能复婚的胡萍心里踏实而补偿她的钱款,不属借贷关系。他还说明,当年他曾请求他单位将2万元补偿费转交胡萍,但单位建议他等将来胡萍来找、或有困难时再给,而胡萍几年间一直没来找他,2万元补偿便没能兑现。法院判决 欠条不予支持前夫应给补偿
3张欠条,每张都载明“欠款2万”,最后1张却注明“欠条只此一张”,究竟怎么算?黄埔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双方先后分3次结算以前的经济账,这明显违法常理;宋军在第三张欠条上写明了“欠条只此一张”字样,也否定了前两张欠条的效力。3张欠条内容矛盾、违反逻辑,证据之间存在瑕疵,法院因此没有完全支持胡萍的主张。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虽然没有实际借款,但宋军在不同意复婚时曾多次表示给胡萍2万元经济补偿,宋军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
日前,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宋军补偿胡萍2万元,驳回胡萍其他诉讼请求。拿着判决的胡萍万般愁苦:自己当初怎知前夫会将离婚假戏真做呢?拿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的前夫,她很无奈。时报记者 黄珊
(注:本文当事人系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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