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着机关门牌告状并非头一回
据了解,在陕西府谷县,政府部门的招牌被老百姓卸走已经不是第一回了。2003年11月1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的牌子就曾被人给卸走了,致使该法院7天没有挂牌。卸牌子的是一个叫朱银厚的人。恰好朱银厚也在北京,记者找到了朱银厚,原来该法院的门牌要用电焊牢牢焊住,这和朱银厚有着因果关系。
1999年10月23日下午,府谷县一家个体汽修厂的工人在清洗汽车零件时,不慎引燃汽油,并将来此找人的任某烧伤致残。2000年初,任某将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人及汽修厂的业主告到了县法院。
但是,以汽修厂业主身份被起诉的朱银厚却大呼冤枉,表示汽修厂是其妹夫尚某所办,此案不该把他牵扯进来。对此,尚某在庭审中也证实了朱银厚的说法。而原告却依据写着朱银厚名字的汽修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坚持认定朱银厚就是汽修厂的老板。
“犯错的是我妹夫,我咋就成被告了?”朱银厚大呼冤枉,而府谷县法院判朱银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在汽修厂业主身份上发生了争议,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又扯出了另一场官司。2000年5月,朱银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违反行业规定擅自登记他为汽修厂负责人,且该证从未发到他手中,因此要求依法撤销运管所颁发的陕许府字030号《经营许可证》,以及由运管所工作人员代填的《开业申请书》。这起行政诉讼后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朱银厚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县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的判定结果,对先前的民事案件做出判决:肇事工人系尚某所雇,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尚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0090元);朱银厚以自己名义让他人非法主管经营,对造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因尚某没有赔偿能力,县法院执行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朱银厚时,却又出了岔子。2001年11月28日,县法院的法官带领法警和司机,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即在公路上将朱银厚驾驶的红岩带挂汽车强制扣押。当天,法院司机郭某驾驶被扣汽车返回府谷时,与一辆客车相撞,致使扣押车辆损坏严重。
发生交通事故后,朱银厚让匆忙赶来的亲属取走藏于车内的1万元现金,但看管汽车的郭某在拿到2000多元的“好处费”后,才允许来人拿走剩余的现金。去年6月,县法院对修复的扣押车辆进行了评估,汽车、挂车共估价6.5万元,随后将主车折价4.5万元执行给了任某。
由于法院执行案件时违法,被执行人朱银厚认为给他造成了损失,向县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对此,朱银厚捧着一堆单据告诉记者,被县法院强行扣押的红岩卡车,是他花8万多元购买的,之后他又花费6万多元给汽车更换过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配件,该车在保险公司的车险评估价在20万元以上,而法院执行中的评估价仅为6.5万元。他认为,法院执行后发生事故是造成整车估价大跌的重要原因。另外,因法院在扣押汽车过程中,没有出具扣押清单,致使大量车上物品无从查找,其中还包括驾驶证等,让他白白蒙受了巨大损失。
就朱银厚的赔偿要求,县法院李志林院长承认,法院在执行扣押时,确实违反了执法程序。为此,他本人曾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于去年5月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了处分,司机郭某已被辞退。
但法院认为,朱银厚对车辆估价20多万余元没有道理,随车工具、物品,法院虽未出具清单,但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证明朱某已取回,不存在赔偿;丢失驾驶证一事,法院只承担为其补办驾驶证的费用,其他间接损失法院不予赔偿。
对于这起“天上掉下来”的官司,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打了近6年官司、已经倾家荡产的朱银厚一直当然并不满意。“因为这个案子,妻子和我离婚,父亲去世时,我在外面打官司,没有见到我的父亲,这是我最大的伤痛。”说到这里,朱银厚流下了热泪。他一直认为,案子一开始就是错的。因此,他还在不停地奔波,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