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激行为是谁的过错?
“作为老百姓,我知道自己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没有别的办法,我就是想以此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朱银厚说,因为感到走了两年的“正常渠道”无法讨回个说法,他才决定卸掉法院牌匾去告状。而郭清平没有经过漫长的合法的“正常渠道”,无奈地选择了非法的“捷径”。
在卸掉牌匾并离开府谷县之后,2004年3月1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4)榆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该赔偿决定书写道:府谷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未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将朱银厚的车进行扣押时肇事。该执行行为违法,有该院(2002)府确字第1号决定为证,足以认定该执行行为违法,故由府谷县人民法院一次性赔偿因违法扣押朱银厚车辆时肇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35000元……
公民擅自卸掉国家机关牌匾,这种过激行为无疑会干扰机关正常办公,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按照《条例》应该受到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朱银厚为此受到拘留15天的处罚。
这两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事实都十分清楚,却因为有关部门的处理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一件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冷漠推委;另一件是在法院审理中,个别法官在执行案件时明显违法办案。
因此,有人认为,国家行政许可法已经开始实施,如果法院和有关部门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护,也就不会引发摘掉机关牌子的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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