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除了“机动车负全责”等焦点条款外,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新交法实施办法,将充分研究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并据此作出多处修改,然后于本周五对新的修改稿进行表决。
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将减轻
当天审议过程持续了近一个小时,共有9人次发言,大部分委员对重新修订的草案表示赞许,认为修订经过了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程序,体现了民意、集中了民智。
“机动车负全责”仍然是此次会议审议的焦点。史际春委员表示,目前草案规定,在机动车无过错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错推定原则,也不是无过错推定原则,与其他相关条文有所冲突,建议对其进行修改。郝如玉委员对其观点表示认同,强调在交通管理执法缺乏刚性的现状下,如果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章行为及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就要负全责,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最高法院正在研究。有人士称,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肯定会大大减轻。
部分交管部门处罚条款遭质疑
部分委员还对草案中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条款表示异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提出,草案部分条款扩大了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范围和幅度,还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上位法《行政处罚法》冲突。
他举例说明,草案中“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交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最高5000元罚款”,这条规定缺乏处罚依据。因为尽管建立安全责任制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有履行的义务。他认为,罚则部分内容应该删掉。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同意上述观点。他还特别强调,与目前草案很多条款赋予交管部门权力相比,执法监督的条款显得有所弱化,对此内容应该加强。
明天将确定新的修改稿
“要寻求一个结合点。” 随后发言的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兴波认为,草案修改既要兼顾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又要保证管理部门执法获得一定的手段。
审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表示,这次的审议意见集中表现在法规的合法性上,如何才能不越权、不与上位法抵触,法制委员会将会对此研究作出进一步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亦表示,修改内容比较多,周五将有新的修改稿。
热点聚焦
焦点1
“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最为关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七十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机动车负全责”限定三前提,即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2
保险公司将先行赔付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修改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焦点3
无过错赔偿责任将减轻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最高法院正在研究,但有人士称肯定是大大减轻了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机动车负全责”成关注焦点
尽管“机动车负全责”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本身也是一种误读,但这种叫法却很快传遍大街小巷,引来了无数争议,也成为此次“新交法”审议的焦点和重点。
今年8月9日到15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八成以上的市民将关注点集中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新交法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款现场听取市民意见。
9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中的60多个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
统筹:本报记者陈峰张晓枫秦文采写:本报记者秦文赖颢宁刘洋王姝周奇谢言俊摄影:本报记者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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