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20日,天津市为期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结束,检查发现,有六成用人单位存在问题,其中,以试用期为名“钻空子”的单位就占到一半以上。
此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和家政、餐饮服务行业等容易产生问题的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以计件工资为由月工资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使用下岗职工不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三大类。这其中,有一半的用人单位是以试用期的名义,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许多应届毕业生不了解《劳动法》而权益被侵害。
试用期工资不能少于530元
究竟试用期的人员工资标准如何划定,有没有最低标准呢?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强调,试用期用人单位至少也要发给员工530元,毕业生试用也执行该标准。
原国家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有关人士指出,这条规定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所以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凡是低于这个标准,均属于侵权行为,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