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背景:在一起民间经济纠纷中,自贡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个体老板曾伟奇立案侦查,导致曾伟奇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两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次取保候审,共被羁押了551天。2003年12月25日,曾伟奇被自贡中院终审裁定无罪后,提出了高达300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昨日,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就此在自贡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听证会。
进入《法制经纬》社区发表评论
[事件回放]
涉嫌诈骗他两次被刑拘两次被捕
1996年10月7日,自贡市公安局接到自贡机床厂报案,称个体老板曾伟奇与机床厂共同承包焊管分厂后,在购买机器的过程中增开设备购进价,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次日,自贡市公安局对曾伟奇立案侦查。
1997年2月24日,曾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9年11月17日,曾再次因同一案件被刑拘;12月23日,曾伟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3年6月5日,曾又一次因同一案件被逮捕。
无罪之身7年被羁押551天
2003年6月7日,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向大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伟奇在与自贡机床厂联合办厂的过程中,采取增开设备购价等方式骗取人民币98万余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9月25日,大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曾伟奇在向机床厂提供设备的过程中确实采取了提高价格的方式,但他是以双方确认的价格卖出自己的合法财产,公诉机关提供的起诉书指控曾伟奇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曾伟奇无罪。随后,大安区检察院以判决错误向自贡中院提出抗诉。2003年12月15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曾伟奇无罪。
从1996年10月到2003年12月的7年之中,曾伟奇共计两次被刑拘,两次被捕,4次取保候审,被羁押551天。
[听证现场]
昨日上午9时30分,听证会开始。在经过了听证调查阶段后,主持听证会的省高院法官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1997年4月1日,公安局收缴的现金是两万元还是二十万元?公安局收缴的尼桑汽车、奔驰汽车、桑塔纳汽车究竟是不是曾伟奇的?曾伟奇退赔自贡机床厂的51.7万元,公安局是否有赔偿责任?
争辩1:关于“20万元收据” 一方称误写一方称误读
关于“20万元收据”一事,公安局辩称,1997年4月1日刑警支队开具的收据是追缴曾伟奇“退赃款”两万元,但办案人员在填写时误将小写金额写为20万元。对此,曾伟奇的代理人予以反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收据等票据在大小写上出现不一致的时候,要以金额大的写法来认定金额。”他指出,当时曾伟奇已经成为了惊弓之鸟,加之收条上盖的印章,“恰好”盖在了大写金额“贰万元”上,字迹不易辨认,所以当时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
争辩2:关于“51.7万元财物” 曾伟奇:我是被逼交钱
“我交出来的51.7万元,是在公安局的逼供之下交出的。”曾伟奇在听证会上,激动地指出,1996年10月10日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曾将他铐在刑警支队院子里的树上,时间长达一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他被迫交钱。所以,公安局应该为当初的强制行为作出赔偿。
最后宣布:报省高院来定夺
昨日,听证会一直持续到中午1时左右,主持听证会的首席法官最后宣布,将把各方的意见,上报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做最后的决定。
[索赔焦点]
曾伟奇:200万财物被“追缴”赔来!
曾伟奇称,从1996年10月10日开始,自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先后以“收缴赃款”“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等名义,收缴其奔驰、尼桑等品牌轿车3辆、大众旅行车1辆(4辆车价值113万余元),现金55万元;迫使曾伟奇向机床厂“退赔”林肯轿车等财物计51.7万元。共计人民币219万余元,加上利息共计300余万元。
公安局:填写有误只赔32万元
自贡市公安局在对曾伟奇的索赔答复意见书中称,该局认为,曾伟奇称自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先后收缴其现金55万元的说法有误。由于办案人员在填写收据时将两万元收据误写为20万元,此外,曾伟奇出示的两张5万元的保证金收据,公安机关实际只收了5万元,所以公安机关“追缴”和“没收”曾伟奇的现金只有32万元。公安机关决定将现金32万元依法返还受害人;至于四辆汽车,其中一些车是非法拼装或是走私车辆,他们只是对其依法没收,并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关于曾伟奇要求公安机关退还他退赔给机床厂共计51.7万元的请求,自贡市公安局认为系机床厂因经济纠纷直接收取的曾伟奇财物,公安机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