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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律师无端被羁押37天 两年申请终获国家赔偿

NEWS.SOHU.COM  2002年08月28日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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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天职。然而,你能想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会无端遭到羁押吗?

  尽管前不久最终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童新强律师在向记者讲述他的遭遇时仍满脸凝重。

  现任遵义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童新强律师,1986年通过全国首次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以名列贵州前茅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与律师通常因为涉嫌伪证罪遭羁押不同,童新强是因为涉嫌盗窃罪被羁押的。

  事端出在1998年他代理的一宗离婚诉讼案上。当时在遵义通力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他,担任一位姓谢的女士的诉讼代理人。

  童律师介绍说:“离婚案一般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受理,但这起案件是贵州几十年来第一宗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离婚案。”他说,由于案件涉及到公司财产的分割和可能揭开公司的“外商独资面纱”,“案中有案,背景复杂”。

  这年4月底的一天,委托人谢女士请童新强帮忙,将她平日使用的一辆“丰田”皮卡小汽车找个地方停放,童就叫了个驾驶员把车停到遵义火车南站一家法律顾问单位的仓库里。闹离婚期间,离婚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罗某曾将这辆车藏了几个月,当他得知车子被谢找人开走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该车被盗。

  1999年1月7日,童新强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经童的家属多方奔走反映,同年2月13日,该院根据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决定将童释放。

  1999年11月9日,童新强正式向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以该院错误批捕为由,要求该院赔偿其被错误关押期间的赔偿金,依法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时隔约一年零六个月后,红花岗区检察院于2001年6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童不服这一不予赔偿决定,于同月28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同年8月2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童在代理谢的离婚诉讼期间“具有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红花岗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无不妥”。

  针对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童新强于2001年9月10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认为,且不说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即便构成了治安案件也只能由公安机关管辖,法律不允许检察机关“越俎代庖”处理治安案件。

  童的申诉引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遵义市中院就此案专门召开了该省首例国家赔偿听证会。

  遵义中院经审理认定,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童新强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决定: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3.30元计算,红花岗区检察院支付给童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02.10元;二、红花岗区检察院在该区公、检、法、司机关为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600元钱的赔偿虽然不多,可它毕竟证明了法治的存在。”童新强说,“一些办案机关动辄拿律师‘开刀’,这本身就很不正常,从源头上杜绝这类现象是当前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迫切之需。”

  “再进一步说,我们做律师的捍卫自己的权利都这么难,那些不熟悉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呢?” (本报记者杨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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