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刊登“公款消费后发票中奖,奖金归个人还是公家”的问题后,引来许多热心读者的电话。对于这个问题,一部分人感到困惑,也有一部分读者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经过记者归纳,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观点一:个人私占奖金就是贪污
持有这种观点的读者占了绝大多数。他们认为:公款消费发票中奖,奖金也应该属国有财产的附加值。个人如果据为己有,就是贪污。
■观点二:完全可以归私人所有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虽然公款消费是公家出钱结账,但对发票采取刮奖行为却是以个人为主体实施的。也就是说,公款此时起到的作用已经在结账并获得发票后结束了,所以公款本身与刮奖奖金本身的关系也就弱化了,那么个人拿了这笔钱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是牵扯到一个具体分配方式,应该请示领导,让领导决定这个钱到底怎么分。
■观点三:严格讲,这不是个道德问题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奖金归属,所以只是凭个人的道德修养来自我约束。但是,公款消费也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情况应该得到不同的结论。比如,公司招待客户,因为客户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这是直接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因此这种时候产生的奖金绝对应该归公司所有。但如果单位里来了大工程,大家集体加班,都很辛苦。工程做完了,领导代表公司请大家吃饭,这本身就是单位的福利。如果这时中奖,奖金就应该归个人所有,给大家分了。本来就是高兴的事情,为什么不能喜上加喜呢?
■观点四:个人无权参与刮奖
公款消费后,发票是作为报销凭证交公的。而且,国家出台这样的发票刮奖措施,是为了刺激个人消费后索要发票,进而保证国家税收。所以根本和公款消费无关。但是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不允许个人对公款消费后的发票进行刮奖,而是在财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统一刮奖。如果有奖金,则作为公家的收入入账。
不仅如此,在被调查的市民中,也普遍表达了这样一种想法:如果从财务、税收等各方面进行一些规章制度的优化,严格区分个人消费和公款消费的发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而且对打击腐败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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