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对10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其中,野蛮执法致人死亡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动检站金东辉、违规办理执法证的辽阳县政府法制办李刚等人均受到了处罚。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严肃查处了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案件。截至8月底,全省共查处各类不正之风案件473件,44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5人受到组织处理,涉及违规金额987.75万元,清退违规款872.75万元。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改善了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省纪委、省监察厅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环境。
典型案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动检站野蛮执法打死人
今年8月6日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动物检疫站中心站站长金东辉在执法过程中,用石头将坐在三轮车上的该县七家子乡村民陈光砸死。
阜新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阜蒙县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给予该县动检站阜新镇中心站站长梁世鹏、司机王会龙、县畜牧局他本种牛场工会主席包玉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他本种牛场门卫赵建明开除公职处分,并将上述四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瓦房店市公安局违规设立检查站
2002年11月25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向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和瓦房店市编委上报《关于成立瓦房店市公安局李官检查站的请示》。2003年3月大连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复,同意成立李官检查站。
大连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作出决定:撤销李官检查站,对大连市公安局越权批准设立公安检查站的问题,瓦房店市公安局违规授权以及监管不力问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瓦房店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李官检查站刘宽功行政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该站2004年上半年收取的罚款扣除已拨给瓦房店市公安局使用的50万元外,余额75.75万元由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财政局按违纪款全部收缴。
本溪市平山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越权办案扣罚款
2001年以来,本溪市平山公安分局千金派出所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治安案件共134件。该所仅将依法办理的4起“三类”案件及违反户口管理等治安案件所罚没的71858元上交分局,其余扣罚的总计近64万元均截留坐支。
本溪市公安局和平山区纪委分别作出决定,给予千金派出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谢长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予以辞退。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平山区公安分局党委通报批评。
辽中县交通局运管处稽查人员乱办证
1999年6月至2003年9月,辽中县交通局运管处王明孝私刻公章,办理《货运车辆准驾证》30个、换证10个,从中牟利2150元。
辽中县交通局党委、辽中县交通局给予王明孝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予以辞退。
朝阳市工商局双塔分局北塔工商所收费人员乱罚款
2003年10月、11月,朝阳市工商局双塔分局北塔工商所张洪兴先后以订报、订杂志为名,从两个歌厅拿走2080元,却未开收据;张洪兴还用一个罚款收据罚两个业户,从而将420元罚款滞留己有。
朝阳市工商局双塔分局给予张洪兴行政降级处分,扣发其全年奖金。
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规培训乱收费
该局所属安全生产学会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和物价部门批准,于5月28日对海城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292名从业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培训,违反规定超收2.97万元,并设立“小金库”。
鞍山市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分别给予安监局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丹东市振安区卫生防疫站高价办理许可证
2003年1月至12月,丹东市振安区卫生防疫站在为食品加工企业和个体业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年审中共超标准收费3.9万余元,提前收取监测费4.4万余元,违规收费8.3万余元。
丹东市有关部门给予该站站长徐宝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站长职务,违规收取的费用全部予以清退。
盖州市什字街镇政府教育经费全挪用
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盖州市什字街镇政府占用中、小学教育经费48万余元。
营口市纪委给予时任什字街镇镇长,现任矿铜沟镇镇长的田维坤行政记过处分,镇党委书记申海等有关责任人员也受到相应处分。
昌图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费用超标收
昌图县第四人民医院超标准收取 C T费、 X光照像费、肝功能化验费,获得违法所得1456元;自立项目收取 C T开机费,获得违法所得120元;超标准收取材料费,获得违法所得2747元。
昌图县有关部门给予该院院长谢成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医生刘国良调离医疗岗位三个月处理。
辽阳县政府法制办执法证件违规办
2003年3月,辽阳县交通稽查大队3名临时工私自复印填写审批表并偷盖公章,申请办理执法证,辽阳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代班)李刚、市政府法制办监督科副科长辛亮没有进行审核,就为3名临时工办理了行政执法证。
辽阳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对辛亮、李刚予以通报批评。
评论 负起治理软环境的责任 冀中(辽宁日报)
最近,省纪委和省监察厅严肃查处10起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案件,一批党员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可以汲取很多发人深省的惨痛教训。仅从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获得的大量举报投诉情况来看,就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党员干部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经济发展良好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尚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些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没有真正负起治理软环境的责任来,没有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失职渎职,结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迟滞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为官一任,职责在肩。我们的干部必须牢记自己担负的职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决不是一句空话,它就体现在我们的岗位上,体现在我们的职责中。从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的案件中,我们应该感到我们肩负的责任分量有多么重,我们要自觉做到爱民、为民、安民,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勤勤恳恳为群众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解决好群众热切关注的不正之风问题,这样才能无负于人民群众,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责。
今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软环境建设,省政府提出了重点要解决的100个软环境建设问题,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它给我们的一个重要警示是,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两手抓,一定要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不能放松抓队伍建设,不能放松思想教育,不能放松对整个队伍的监督和管理。经济发展了是政绩,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也是政绩,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好损害软环境的各种问题,使我们的经济发展的环境、群众生活的环境越来越纯净,越来越优良。
( 辽沈晚报 丛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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