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 涂莉 邢怡) 湖北省襄樊市原副市长赵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7年间单独或与妻子冯卓琼一道收受他人贿赂97万余元,且有96万余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庭查明,现年49岁的赵振受贿97万元主要发生在其担任襄樊卷烟厂厂长期间。有人据此称他是被烟“熏”倒的。
1996年初至1997年,赵振多次为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帮忙,使该公司成为襄樊卷烟厂烟机进口代理商。为此,杨某先后5次送给赵振美金3万元、港币8万元。
赵振在担任湖北省襄樊卷烟厂厂长、襄樊市副市长期间,屡屡应广东个体烟叶商人梁某请求,从1995年1月起至2002年初,多次同意梁某与本厂签订烟叶购销合同。梁某为了“感谢”赵振,先后共送给赵振好处费63万余元及价值1.8万余元的一套音响。当赵振不在家时,梁某便请赵妻冯卓琼帮忙转达,冯亲手收下了梁某共45万元贿赂款。
法庭还查明,赵振有人民币96.5万余元家产不能说明来源。
据此,法庭对赵振作出上述判决。另外,法庭认为,赵振之妻冯卓琼的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系从犯,且赵振、冯卓琼已退出全部赃款,法庭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冯卓琼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