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小燕遭到了非人的摧残和折磨,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及其检察院对于其他4名涉案人员的不起诉,究竟是司法不公?还是其中另有隐情?记者于11月3日来到山丹县,对该案进行了详细采访。
公安局:检察院不批捕
山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魏教导员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于2月26日及5月17日,将涉案的马兴文、马玉春等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讯问,最后证实5名犯罪嫌疑人确实都与小燕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之后,认为5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刑警大队遂将该案移交山丹县检察院起诉,并请求对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马兴文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其他4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为检察院认为小燕于其他4人发生的性行为是小燕自愿的,而且牵扯到小燕的实际年龄问题仍然需要核实。事件发生后,国家公安部于4月1日做出的小燕CR片骨龄鉴定检验意见书最后的结论是:“根据选送受害人CR片所见情况,其骨龄尚未满14周岁”。小燕的户口簿上查证,小燕确系未满14周岁。但检察院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对马兴文进行了批准逮捕,而其他4人均没有批准逮捕,因此在对马玉春等4人进行刑事拘留30天后,对他们进行了取保候审。目前,公安部门对此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之中。
检察院:不构成犯罪
山丹县检察院郭正贤副检察长告诉记者,检察院认为马兴文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法院的判决也是量刑适当,故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至于对其余4人的不批捕决定,郭副检察长告诉记者,他们的性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与小燕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而且发生性行为时小燕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再者,从学籍卡上推断小燕的实际年龄也不止12周岁。检察院认为,公安部对于小燕的骨龄鉴定是非正式的,再加上小燕在出生后,其家人没有及时到公安部门登记,而是后来补报的。因此,骨龄鉴定和户口簿上的年龄均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还有待于二审判决
对于量刑过轻问题,随后记者又来到山丹县人民法院,该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丹县人民法院已经于9月9日对马兴文的强奸罪做出一审判决,而小燕的家人表示对该判决不服,并且也已经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于量刑是否过轻,还有待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家属:超过14岁就可以强奸?
小燕的父亲刘世伟悲愤地告诉记者,孩子今年才12岁呀,当时因为他们夫妻二人均在宁夏打工,无人照顾小燕,为了提前将小燕送到学校,才将年龄报大的。小燕的父亲告诉记者,小燕的小学和初中两张学籍卡上随意填写的年龄是不准确的(小学学籍卡上填写出生年月为1990年12月4日,初中学籍卡上的出生年月是1989年7月8日),小燕真正的出生年月是1992年12月4日,目前未只有12岁,之所以两张学籍卡上的年龄报大,是因为当时父母在宁夏打工,无人照顾小燕,为了提前将小燕送到学校,才将年龄报大的。
最令小燕家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5个人同样都对小燕实施了强奸行为,检察院却只起诉了其中一人,而对于其他4人却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理由居然是小燕已经超过14周岁。小燕的家人愤怒的质问:即便小燕真的超过了14周岁,难道法律就允许罪犯对其实施强奸吗?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14周岁只是法院量刑是决定从重还是正常判决的分界线,并不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小燕的父亲说,自从事情发生以后,孩子就变得沉默寡言,不敢出门,不敢到学校,不敢见人,整天躲在家里,为了减少孩子的压力,使她忘记发生的事情,他们在今年9月初将小燕送到了南方某城市去读书,而且得知,现在孩子的学习成绩也不如以前了,这一切的一切都是马兴文等人造成的。明明这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名,可是没有想到检察院却不顾公安部门提供的年龄依据,对涉案的其他4人不进行法律制裁。为了替孩子讨回公道,他们家人放弃生意,决心一定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老师:感到愤慨
山丹二中初二年级小燕的班主任马述理老师告诉记者,他带了小燕两年,以前在班里小燕是一个非常活泼开朗的孩子,平时和班里同学的关系也比较融洽,而且学习成绩也很好,在班级排名在20名以前。后来小燕失踪后,他还四处帮助家长寻找小燕。可是万万没有想到会发生那样的事情,而且事情发生后,不论老师和家长如何劝说,小燕就是躲在家里不愿意上学。最后,马老师愤慨的说,那些人真是禽兽不如,才12岁的孩子呀,就受到了如此大的打击,这对于小燕来说无异于毁灭一生啊!相信有朝一日这些人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文中小燕系化名)
文/图 本报记者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