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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挡他人阳光需作相应补偿 《物权法》将出台


NEWS.SOHU.COM  2004年11月08日02:28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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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阳光权

  补偿无细则

  完善为期不远

  核心提示

  阳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已被法律明确。上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明确要求保护城镇居民的阳光权。但因没有实施细则,补偿问题都是协商解决,出现纠纷由政府调解。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和服务转化的背景下,虽然有许多实际困难,各方仍亟盼出台阳光权的补偿细则。记者 高凯

  一个案例凸显法律困窘

  一个阳光灿烂的上午,记者来到外潜龙巷,走进8号二楼的一间住房,房主阿婆正坐在阳台上晒太阳。从阳台上放眼望去,东南方有幢正在建设的高楼,已建了20层以上。

  严师傅说,这是东港大酒店扩建工程,一共要修建29层,29层之上还要修建一个电梯房。“现在还在建设当中,有些房屋就被挡了部分时段的阳光,如果全部完工,有100多户住宅的阳光受到影响。”他说,这100多户分布在外潜龙巷4-12号楼、外潜龙巷23-27号楼和潜龙一村的一幢和三幢。

  政府鉴定调解

  在群众的反映下,宁波市规划局对上述住宅进行了日照分析,并作出影响范围鉴定:

  ……其中外潜龙巷4-12号楼中的103、104、109、110、209、210、309、310、410、510室,潜龙一村一幢中的105、106、205、206室共14户住宅,由于东港大酒店扩建工程的建造,使大寒日日照时数由原来的2小时以上减少到不足2小时;外潜龙巷23-27号楼整幢住宅大寒日日照时数均在3小时以上。上述大寒日日照时数不足2小时的14户住宅与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不符。

  根据《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物楼顶电梯机房在测算南北距时不作为建筑高度,但该工程的29层楼顶电梯机房高16米、宽42米,体积较大,客观上对北侧外潜龙巷23-27号楼居民带来实际影响,建设单位应对外潜龙巷23-27号楼所受的利益影响承担一定补偿义务。

  在作出这份分析后,宁波市规划局根据该项目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作出“将妥善解决好北侧受影响居民的问题”的书面承诺,要求建设单位及时与江东区政府、街道、社区协调,妥善解决好受影响居民的问题。

  阳光损失相差一半

  补偿却是一样标准

  严师傅说,建设单位把经济补偿划分为3个等次:

  第一等次是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不符的14户人家,按600元/平方米补偿。

  第二等次是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但受到影响的,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第三等次是受该工程楼顶电梯机房影响的人家,按每户5000元补偿。

  “虽然这份补偿的划分标准是按照市规划局的分析制定的,但补偿金额的多少却是通过协商确定的。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补偿细则,不少住户对补偿标准不太满意。”严师傅补充说。

  这不满意主要集中在日照时间减少量不一样,补偿标准却一样上,比如说,原来都是8小时的,现在减少到3小时的与减少到6小时的,“阳光损失”差了一半,补偿标准却是一样:200元/平方米。

  多方呼吁出台补偿细则

  法定阳光权 补偿无细则

  据市规划局的陈副局长介绍,“阳光权”的问题,国家1993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有明确的规定: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时间,在大寒日不得低于2小时(以底层窗台的日照时间为准,下同),或者不得在冬至日少于1小时。规划局在审批时应严格按照这个标准。

  但关于“阳光权”的补偿问题,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都还没有相关的细则规定,实践中多数都是通过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补偿的。

  处理越来越难 政府身处两难

  陈副局长感叹说:“这几年关于阳光权补偿的问题是越来越难处理。没有具体细则,协商解决中的分歧就很难统一。”他举例说,有一栋楼七层,楼本身每天的光照时间是8个小时,后来在这栋楼前面又造了一栋新楼,由于新楼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前面七层楼的日照时间由以前的8个小时减少到现在的6个小时。“这6个小时按国家规定来说,是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给补偿;但对于七层楼的居民来说,他们损失了2个小时的阳光,居民也有权利主张补偿啊。”陈副局长说,“双方协商不下来,我们做调解人的,也是两头为难。”

  各方都亟盼细则出台

  “虽说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但要是能有相关的细则规定,那我们处理起来也会容易得多。”陈副局长说。

  而一些建设单位对细则的呼唤简直可以用“迫切”来表述。“现在市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补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了补偿细则,我们就有法可依,不至于遇到漫天要价只好妥协的事情。”一位建设单位负责人说。

  受访市民也表示,有了补偿细则,他们就会对自己权益受损多少心中有数,不至于被建设单位“蒙”了。

  出台细则难在标准上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什么不尽快立法呢?陈副局长表示,主要是很难划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

  房价的不确定

  房价的不确定是最大的问题。陈副局长说,城市、地区不同,房价有很大差异;即使在同一城市,不同地段,房价和地价也会不同,有时候仅仅是相隔一条街,房价每平方米就相差好几千元。“如果要制定一个补偿的细则标准,到底应该以什么价位的房子为准?如果这个标准太高,那受影响的住户是满意了,但给予补偿的建设单位也不会愿意;如果补偿标准太低,建设单位没有意见了,但受到影响的住户会同意这个标准吗?取中间量更不标准,再说这个中间量也是时常变化的。正是由于房产的不稳定因素,使得跟房产有紧密关系的阳光权补偿很难出台具体的补偿标准。”

  是否以时间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对阳光损失都是以时间来计算的,但如果要出台细则,这个时间标准就有了实际操作的困难。“位置不同,遭受的阳光损失也是不同的:有的损失1个小时光照,有的损失四五个小时的光照;有的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有的在国家规定标准外,这是一。其二,地理上的时差也是个难题,南部与北部,西部与东部,时差不同,各地的光照时间本来就不一样,究竟什么时间为合理的光照时间标准呢?”陈副局长说,“这是一个很难细化的事物,难道每损失一个小时,就有一个细则标准?”

  虽然物权法草案已于最近再次提交人大审议,鉴于以上原因,陈副局长认为,近期出台阳光权补偿细则的可能性较小。

  人文因素也是一个难点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罗俊明教授补充说,人文因素也是出台阳光权赔偿细则的一个难点。他认为,既然阳光权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那首要考虑的就应该是人文因素,“但情况往往不是这样,赔偿并不是从人的角度在考虑,而是按照房价高低来进行赔偿,这样就会出现高价房补偿多、低价房补偿少的情况。但阳光权对于每个人应该都是平等的,按房价的高低来判断似乎有些不合理。”

  他也承认,以人文的因素来出台细则,是很难操作的。“如果能处理好人文因素的话,阳光权赔偿细则的出台也就为期不远了。”

  《物权法》快了 它也不远了

  浙江省法律学会会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郑瀛律师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他表示,虽然现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但肯定会逐渐完善。他介绍说:“众所周知,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将会出台详细的规定,而一旦阳光权有了具体细则,相信阳光权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就房价和阳光时限这些不确定因素对细则出台的影响,郑律师说,问题确实存在,影响也是有的,但可以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来弥补。他说,在他曾接触的阳光权案子中,就有按照房价差来计算的,比如说,这套房市价是30万元,因阳光被挡,只值20万元,那这损失的10万元就应该由侵犯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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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采光到日照

   我国法律对阳光权的规定,一直放在“相邻权”中,经历了从“采光”到“日照”的过程。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对房屋相邻权的例举中提及“采光”而无“日照”;1993年出台的《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就明确了“日照”,它规定,居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相邻关系。并明确规定,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时间,在大寒日不得低于2小时(以底层窗台的日照时间为准,下同),或者不得在冬至日少于1小时。这是首次提出“日照标准”,但它是一部行政规章。

  2004年10月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日照”。它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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