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孜骏(北京)
11月15日,西安宝马彩票案主犯之一杨永明在西安市看守所接受采访时说:“……我感觉我也是受害者,真的,假如,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上,只要有意识地监管我,我就绝对不会做这个假,如果我还要作假的话,从主观上性质就比较恶劣了。彩票销售风险由销售商承担,给予我的权力太大了,主管部门不管,好像有意识地让我去作假。”(据11月17日《三秦都市报》)
应该说,杨永明的这些话语确实有着一些积极因素,比如通过这个已有的“破窗”确实能够让有关方面加强彩票的法律制度建设。但是,笔者始终认为,这些话语当中流露出来的逻辑是有问题的。按照他的这种逻辑来演绎,几乎所有的贪官污吏、强盗骗子都可以大言不惭地说:我们其实也是受害者呀!都是有关制度的缺陷让我们得以如此行为的呀!
而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这种逻辑我们没少遭遇到:一些负面的新闻事件发生后,总是会有这么一些人认为:相关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才是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他们眼里,制度缺陷就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责任推脱逻辑。
必须承认,由于法律制度设计者本身的诸多限制,任何法律制度总是不可能尽善尽美。对此,早就有学者指出:“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但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各种缺陷,绝对不能成为社会主体违法犯罪的客观理由。
因为法治的精神应该在于法律精神的信仰,而不在于法律文本的信仰;因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应该在于法律文本所隐含的一些东西,比如自由与秩序,比如权利与义务对称、平衡的理念,比如对权力约束的法的精神。而这些东西,显然不是法律文本能够完全加以明示和规范的。因此,对于法律制度文本所存在的各种缺陷甚至空白,实际上就需要社会主体以一些相对更高层次的因素,比如良知,比如道德自律来加以弥补和掩盖,而绝对不能成为社会主体违法犯罪的客观理由。那种以制度文本缺陷来违法犯罪的逻辑实际上就是在推脱和淡化属于自己的责任。
而杨永明的上述言语表明,到目前为止,他似乎还没有认识到在这个事件当中自己的责任。对此,笔者不觉得奇怪,毕竟没有人能主动承认自己的责任。让笔者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对于这种充满逻辑错误的言论,负有一定把关和鉴别责任的媒体没能有所警惕,反而任由其肆意流传出来。这种没有把关、没有鉴别地刊登,难免会给人一种刻意要为杨永明减轻和淡化罪责的感觉。而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上诸多对该媒体记者的采访意图以及写作方式纷纷表示怀疑和不满的留言似乎也印证了这不是我个人的感觉。而这种局面的出现似乎同样值得警醒和深思。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