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谁能公证“处女”(图) 期待新《公证法》能更深入地见证世俗生活
日前,一位留美博士来到广州市公证处,希望公证处为他近6000字的婚前协议进行公证,在夫妻生活方面,规定每个星期性生活不得少于两次,质量标准为令对方轻松愉悦。此外,还有众多女性打电话,要求做处女公证(据《信息时报》11月17日报道)。
如果上述新闻属实的话,我们只能感叹沧海桑田,时代改变人。在“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举案齐眉”等美德被咏唱千年、进而固定为家庭伦理理想的国度,夫妻生活为何突然裂变,到了希望求助于冰冷的契约保障或维持双方关系的地步?
温情面纱被扯下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社会问题?
公证只是一道法律程序,以契约的形式证明或规范彼此的责权利。这种公司化、商业化的“甲方乙方”运作适合以血缘与亲情为纽带的家庭生活吗?除了利益所在,正常的家庭生活还包含情感以及用语言难以表达的温情传递,很显然,单纯的法律约束无法解决情感范畴里的恩怨得失——这是两种不同的逻辑:强调利益最大化的商业逻辑和以感情与责任为依托的家庭伦理逻辑,指望用商业手段给家庭生活撑起“安全伞”,无异于缘木求鱼。
因此,性爱公证和处女公证在现实生活中能起多少积极的作用,已不言自明。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性爱公证和处女公证背后信任危机的升级: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信任感已从社会外部蔓延到了社会的内核——家庭里的夫妻生活之中。当夫妻生活也需要像商业合作伙伴一样按部就班依合同行事,一旦违约,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的责任,如果这样的生存状态成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主旋律”时,我们很难说这样的社会是同时拥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社会,在这之下生活的人很难说是幸福快乐的。
因为这种生活形态否认了人的情感诉求,否认了人与人之间情感沟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而是将人与人的关系极端商业化,和流水线上的分工协作已无多大的区别。说到本质上,就是人的物化。
旧的传统已被忽视或抛弃,新的人伦规则又尚未建起,当下出现的类似性爱公证、处女公证等荒谬现象,无不直指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文化认同的危机,这是一个世纪性的命题。怎样才能走出文化的困境,我们到现在还没有找到万全之策,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事实也已一再证明,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无法有效解决社会文化问题,相反,有时还适得其反,因为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局限性,决定它们无法在弥合人与人的认同上作出更大的成效。
公证处不是菜市场 (广东 江边)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公证处如今大有变得门庭若市之势。
这些五花八门、前所未闻的公证需求,不仅要让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瞠目结舌,也会让旁观者啼笑皆非。从某个层面来说,它固然反映了人们的法制意识日益加强,但如果走火入魔,事无巨细、不问可否,都要去公证一番,那么对公证的态度也未免太过儿戏。如果公证处来者不拒,公证处就会变得跟菜市场一般,严重影响到公证的严肃性。
“规定每个星期性生活不得少于两次,质量标准为令对方轻松愉悦”,这种公证需求显得十分可笑,公证处知道你们夫妻间有这样一种约定,但又怎么去“公证”没有“少于两次”?“质量标准为令对方轻松愉悦”,世上目前有这方面的“质量标准”吗?至于要求公证自己还是处女的公证请求,也不该得到支持和满足,这原本就只属于医学和伦理道德的范畴,要公证处为其公证,还真有点瞎搅和的味道。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生活中的许多细节,还是要靠人与人之间多做互动,协调解决。如果把生活中的一切都置于书面契约的范畴,那么人生顿时就会变得刻板机械,人和机器也不会有太多的区别了。
公证处在执行公证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公证的严肃性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到公证的可监督性与合理性。公证,就应该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它的权利和义务;而儿戏、践踏法律的公证需求,就应该坚决予以拒绝!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