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卫华) 老百姓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却拿不到该得的金钱和物品,当他找到法院申请执行后仍然得不到救济。“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全国各级法院的老大难,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法院威信。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强调,从明年1月1日起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方式。这是继本月14日最高法出台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后,最高法为解决“执行难”再次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昨天指出,系列“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最高法从制度层面设计解决“执行难”的探索。
黄松有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非常原则,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许多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司法解释的出台,能规范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该司法解释既规范拍卖行为,也是规范法院和法官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
解读
1 拍卖优先
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选择拍卖方式。据介绍,这样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
2 不得无底价拍卖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在第1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3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法院说了不算
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审查确定;二是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召集双方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三种是经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4 保证金不低于5%
司法解释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
5 动产拍卖不超2次,不动产不超3次
司法解释对拍卖次数进行了限制,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3次,在3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均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
6 成交裁定送达15日内法院应移交拍产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规范申请人财产分配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透露,为规范民事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执行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法近期还将出台规范申请执行人财产分配方面的司法解释。
据介绍,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绝大多数是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如果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可供执行,就要执行其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执行过程一般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先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变卖,最后把卖得的价款清偿或分配给债权人。11月14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昨天,最高法再次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同样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黄松有介绍,最高法现在已经起草好规范申请执行人财产分配司法解释的草案,正在讨论中,近期将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