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过去经常在港片中听到的这句话,可能会很快出现在我们生活中。昨日,记者在市一中院举行的宪法宣传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院刑事审判已开始“有限制地引进沉默权”。
据了解,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沉默权,但刑事证据立法部门已在推进这一原则。而我市公、检、法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要谨慎推行沉默权。
检察机关
将增加公诉难度
“推行沉默权,可有效避免刑讯逼供,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诉难度。”昨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一处,李雪山副处长则称,传统的办案观念是重口供轻证据,使一些司法人员采取诱供、逼供的方法,让其认供,这是侵犯人权的表现。
推行沉默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诉难度。他介绍,在贩毒案件的公诉中,即使是被警方抓住现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仍会保持“沉默”——要么三缄其口,要么矢口否认;在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多数嫌疑人往往也“不认帐”。
他举例说,去年市内一个叫封全刚的人因故杀死情妇,杀人第一现场是卧室,门锁被撬开,封坚称他是锁上卧室门后离开的,这就无法排除作案另有其人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只得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致使真凶暂时逍遥法外。
公安机关
会增加办案难度
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客观上说,沉默权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会增加办案难度。
一位资深民警表示,在预审阶段,绝大部分线索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将给破案和抓捕带来阻力;同时,一些刑事案件的定性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决定(如强奸和伤害案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往往要靠彼此的口供来确定;推行沉默权,还会影响追缴赃款赃物和证人举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那么其他证人在作证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更有权保持沉默。
去年下半年,沙坪坝区一个叫狂萍的男子因离婚一气之下杀死妻子,并用硫酸等将其妻子的头腐蚀得面目全非。随后,他向警方陈述死者是妻子的朋友,因发生纠纷,妻子杀死朋友后潜逃。除了表示与杀人案无关外,狂萍三缄其口,这给警方破案带来难度。最后,警方通过复原死者颅骨等,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锁定真凶。
尽管沉默权会给案件侦破带来影响,但市公安局法制处负责人表示,沉默权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是警方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
庭审推行“零口供”
昨日,市一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吴雯称,该庭在审判实践中采取了一些做法,从客观上保护了沉默权。
吴雯介绍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对不如实供述的,没规定要承担不利后果。目前,该庭在审判中已经淡化了口供,尽可能以其他证据形成锁链,从客观上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
同时,不强迫做有罪供述,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办案时不依赖口供,把重点放到收集证据上,凭证据定罪。
专家观点
沉默权的挑战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赵长青
昨日,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称,沉默权是对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依赖口供破案的最大挑战。
他说,引入沉默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十分有利,它是法律文明发展所必然。如果推行沉默权,首先要把长期“盘踞”在审讯室墙上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取下来——因为拥有沉默权,就意味着嫌疑人有“不说”的权力,根本不存在“从严”和“从宽”的区别。
他认为,沉默权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带来一定难度。目前,由于侦查力量比较薄弱、技术不高、手段不多,沉默权的推行有可能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使其成漏网之鱼。这就要求在侦查人员改变传统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及思维方式,提高侦察手段,凭证据定罪。
赵长青称,沉默权在中国刚刚开始实行,还有一个完善和推广的过程,它对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侦查能力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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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种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卞建林介绍,沉默权分为积极沉默权(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即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在国外,这是侦查的必经程序。)和消极的沉默权(侦查到审判的沉默权),相对于刑事辩护这一积极防御来说,沉默权只是一种消极防御。
沉默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针对他的讯问。2.被告人拒绝回答不能招致任何对他不利的后果,不能对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论。3.说与不说、真说假说是其自由选择,不能以欺骗、引诱等任何外力对他施加任何影响。
沉默权的本质是保障有罪陈述的自愿性,以自愿性保证其公正性,设立的目的不是不让他说话。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赵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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