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原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韩某某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阜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后,12月1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被告人韩某某是个51岁的老党员,曾任阜阳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长,巡警支队长等职务,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韩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为车辆入户、过户之机收受他人财物6万余元;利用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收费等之机,收受他人财物7万余元;利用发包工程、拨付款项之机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利用单位进人之机收受他人财物21万元;利用办理驾驶证之机,收受他人财物73万余元。同时指控其拥有存款1282万余元、美元4000余元、黄金观音像1台、千僖年纪念金条4根计300克、名牌手表两块等财产,另有房产7处,价值191万余元,外借款50万元。扣除韩某某家庭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104万余元,各种消费性支出20万余元及其他开支6万元,以及已查明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331万余元、4000余美元、黄金观音像1台、千僖年纪念金条4根计300克、名牌手表2块等财产,韩某某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依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在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应予以减轻处罚。
(雨辰 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