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类公证是否可行的问题上,法学教授和律师观点截然相反
在一汽-大众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王艳(化名)、高勇(化名)准备过几天结婚。日前,他们来到长春市公证处,要求对彼此的情感进行公证,即婚后5年内,彼此要忠诚,信守承诺。如果一方背叛另一方的感情:有外遇、嫖娼、包二奶或红杏出墙,一方要赔偿另一方人民币5万元,并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长春市公证处汪丽艳副主任接待了他们,并以“不在现行法律公证的范围”为由委婉地拒绝了他们的公证申请。据汪丽艳副主任介绍,截至11月30日,像这样的另类公证他们共接待了4例。
公证员:不在法律的公证范围
汪丽艳副主任说,最近,她在网上看到一些诸如“归国博士申请夫妻性爱次数公证”的消息。对这些另类公证,她表示不赞同,认为无任何意义。公证的原则是真实、合法、可行,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从伦理、道德、法律的层面上讲,这些另类公证其实都属个人隐私问题,在具体公证操作上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现今还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实施起来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就现在我国的信用发展水平,还是不合时宜。
法学教授:另类公证是对法律的误解
吉林大学法学院董进宇副教授说,公证是证明事实的公正性,是法律的一种辅助作用。另类公证其实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比如说情感公证,他认为无任何法律意义,情感问题是不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当初经过恋爱,两个人有了感情,才达到结婚的目的,这些可以判定双方的感情是真的。婚后的生活可能有很多变数,法律上有结婚的许可,也有离婚的许可。公证的意义只是一种见证,起不到法律的保障作用。进行公证主要看它的是否具有社会意义,是否合法、可行。
西方国家搞的那些另类公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炒作,引起人们的关注罢了。中国与西方的国情不一样,搞开放性的公证是不宜的。作为社会的服务功能,退一步说,进行另类公证不是不可以的。
律师:公证的范围应当外延
吉林省国洋律师事物所吴鹏律师对记者说:另类公证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存在就是需要,需要就产生存在。但另类公证需要法律做保障。什么事又不是法律都能解决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另类公证的出现说明是人们有这样的需要。现行的法律公证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公证的范围可以适当的外延,满足社会的需要。(东亚记者 赵喜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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