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2月6日讯 为将公司的钱顺理成章的“吃”下去,南充某供销合作社法人想出妙招,下文给下属企业两经理颁发“扭亏增盈奖金”11.85万元,经理领奖后随即给他“分”了4万多元。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11月上旬四川泸州纳溪法院对该案宣判,虽然三人都侵吞了奖金但却被分别以行贿罪和受贿罪判刑。同一事实却对涉案当事人有不同罪名的判决,此案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
案件回放
飞跃发展公司系南充某供销合作社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马勇与许娜分别任该企业的经理与副经理,张元里任供销合作社主任。
1998年,该供销社以供办文件对1998年度的考核予以规定。为扭转供销系统企业经营亏损而制定扭亏增盈奖惩政策,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惩,奖金从各单位按销售额里计提。
张元里、马勇于2003年初共同商议飞跃发展公司发放扭亏增盈目标奖事宜后,张在未经盈亏审计的情况下审批奖励飞跃发展公司领导班子目标任务奖金11.85万元。
而后,许娜以张元里对飞跃发展公司贡献大为由,给予其个人45400元,马、许二人各领取34050元,飞跃发展公司出纳员刘平领取5000元。
案发后,几人将所得如数退交。
贪污还是行(受)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从飞跃发展公司套出现金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尽管供销社1998年的文件对该年度考核奖励作出了规定,但2002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三人获得这些“奖励”没有合法依据。三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元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马勇、许娜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三人在本案中,没有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是依据供销社的文件领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理的解释为:马、许二人为了获得这笔奖励,而给予张元里“好处”;或是马、许二人代表飞跃公司为了感谢张元里平时对本单位的关照,给予的“感谢费”。无论属于那一种,均属行贿、受贿。
以案说法:
泸州纳溪法院法官兰平认为:对三人行为的惟一合理解释是,这是马、许二人对张元里的行贿,因为,张元里在未经对飞跃发展公司盈亏审计的情况下,擅自批复同意对飞跃发展公司发放扭亏增盈奖,两者是有因果联系的;因此,可以认定张元里犯受贿罪。马勇、许娜以张元里对飞跃发展公司贡献大为由给其45400元是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应认定是单位行贿行为。
马、许二人向张元里行贿的数额是45400元,但飞跃公司属困难企业,利用集体资产向党政领导干部行贿,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应对马、许二人应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兰平 黄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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