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政府将采取三种形式提供廉租住房,每户家庭住房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经过近半年的酝酿,省政府昨天正式公布《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万多户居民将受益
申请廉租房的要具备两个条件: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曾参与制订办法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全省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的大约有1万多户”。
据悉,新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申请前要核算现有面积
为了防止一些人骗取廉租房,办法强调,要先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进行核准: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以及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形式提供廉租住房
据悉,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主要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三种形式。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时批准后都要公示
对于申请家庭的材料,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指出,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记者 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