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的吴献云等四位农民终于等来了胜诉结果。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作出的领款腾地通知行为系违法行为,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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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原张家界市民族中学再次征用四位原告所在村组的土地,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拆迁办负责组织实施。2003年4月11日,拆迁办分别给四位原告下达《领款腾地通知书》,称土地补偿费已全部到位,责令四位原告在3日内领款腾地,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位原告认为,该征地行为存在许多不合法之处,补偿标准太低,补偿不公平不合理,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办事处、居委会截留补偿费,失地后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等等,因此拒绝领款腾地。吴献云等四人接到通知后未按期领款腾地。当月15日,拆迁办向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9日,永定区人民法院推倒了四位原告所使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驱散了养殖的牛、鸡等,收回了四位原告已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四位原告不服拆迁办的行为,经咨询律师后,遂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张家界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拆迁办时,规定拆迁办只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没有授权拆迁办对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行政执法权力。且本案征地通告和安置补偿通告亦由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分别发布,佐证了市拆迁办对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没有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再则,拆迁办作出的《领款腾地通知书》,不是以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或设立形成委托关系的委托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拆迁办无权强制被征用土地人履行义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另外,拆迁办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不依法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亦没听取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见,程序上亦违法。据此,该院判决撤销了拆迁办作出的《领款腾地通知书》。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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