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一冰
据《信息时报》报道:中央将提高个税起征点,广东正在进行相应调研———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又一次被提上日程,引发各界热烈讨论。笔者以为讨论的视点应该扩大:面向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社会网络的配套改革。
解决好关系经济建设和改革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调整分配格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目标。政府参与再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收入所得税。
然而,近年来学界及社会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反响强烈:本来收入高者应多纳税,却出现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而非工薪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出现偷逃的现象。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时甚至起了逆向调节作用。因此,应该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强化征管,切实发挥税收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国家强制力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第一,在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扣除额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负担能力情况,将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考虑在内。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对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征税,必须从总所得中扣除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以实现税收公平。
第二,改变分类计税的办法。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税,这种方法虽然相对比较简便,但容易出现漏征漏管,且多次减除费用也缩小了税基,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调节功能的发挥。根据中国国情,可以采取综合与分类并存的税制,即对经常性的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制,对非经常性的资本所得实行分类制,这样可以稳定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并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更为公平,特别是对目前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作用更为明显。
第三,调整优化税率结构。针对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的信用化程度不高以及分配中出现的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问题,个人所得税应在考虑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对中低收入者的课税。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该简化级距,调整税率,对现行工资薪金的9级级距和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对于非劳动所得收入,则应适当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
第四,采取相应措施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现金支付渠道过多是主要原因。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有纳税身份证、实名存款、银行划款等配套制度的支持,这样就可以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直接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纳情况。
要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正实现“注重公平”的目标,不能仅仅将视线放在“起征点”上,还要对税制以及社会网络的配套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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