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2月14日电(记者田文生)一种重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暂缓判决制度,将于明年在重庆市法院实施。法院将给罪行较轻、积极悔改的未成年被告人以放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通过一定的考察,法院甚至可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
从今年5月开始,该项制度已在渝中、沙坪坝、南岸、江北和万州等5区的法院试点,已有收效。
暂缓判决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可暂时不判决,而是给未成年人约定一个考察期,将其放到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益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服务性工作,从悔罪方面作考察,再根据其整改情况,作出判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据介绍,适用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所犯罪行较轻,量刑(指有期徒刑)应在3年以下或应判拘役的;如果是未成年的在校生,放宽到量刑在5年以下;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无前科,不构成累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暂缓判决期间有良好的帮教措施;被告人自愿接受帮教;受害方能够谅解。
在3~6个月的考察期后,法院将根据表现进行判决: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给予减轻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认罪、悔罪态度好,对他人人身危害性大大降低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考察期间表现较好,构成犯罪的,作有罪判决,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考察期间表现好,对他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意基本消除,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宣告无罪或动员检察院撤诉。
但拒不服从改造、态度恶劣的,在考察期限完结后,将按法律规定判决。而在此期间,再犯新罪的,将退回侦查后一并起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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