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抚顺县拉古乡大四村一间破旧的民房内。
一起强奸案的“受害者”何某正半躺在炕上给4个月大的婴儿喂奶,只有14岁的她,一边喂奶一边抬头问记者:“他什么时候才能回来?不是说马上就可以回来吗?”说罢,眼睛望向手中的一张照片。这张照片上的男人就是这起强奸案的被告人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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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何某还不知道,就在此时,与其同居近3年并使其生下女儿的樊某,正在接受抚顺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宣布:樊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女孩自愿走到他身旁
“被害人”何某出生于1990年,出生后,她的父母分手了。
1991年,她的父亲认识了樊某,樊某生于1973年,比何某的父亲小11岁,此后,何某的父亲与樊某的母亲再婚组成了家庭。
父亲有了新家,但何某却没有人照顾,没有人想着让她上学,没有人想着如何让她填饱肚子,除了樊某。
当时的樊某靠崩苞米花为生,看到何某衣食无着,便经常拿些饭菜周济她。慢慢地,两颗心逐渐靠近,何某对大哥哥般的樊某产生了好感,并最终来到了樊某身边。
2002年1月份,樊某与何某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就这么一天天地过了下去,何某表示,只有跟着樊某,她才能活下去。
后来,樊某搬家了,搬家时,何某悄悄记下了樊某的地址,悄悄跑去找到樊某。樊某此时就在石文市场以卖煎饼果子为生,俩人从此就同居在一起。樊某也决意担起照顾这个可怜小女孩生活的责任,在共同生活的近三年时间中,俩人感情非常好。
2004年8月,何某顺利生下一女婴,但此时,她只有14周岁。
众乡亲联名为他求情
何某被樊某收留后,何某的父亲起初并没有在意。但是,今年8月25日,当何某的父亲在与樊某的母亲结束了11年的婚姻关系后,当他听说女儿怀孕还生了孩子后,这位父亲却主动找上门来,这中间发生了什么外人不得而知,从女儿的住处出来后,这位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
8月26日樊某被先行羁押。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以涉嫌强奸罪将樊某拘留后移送至抚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令部分办案人员始料不及的是,这起强奸案和以往的同类案件有着绝然不同的区别。
审查起诉中,检察官们了解了案件背后的种种细节,他们还发现,案发后,由于樊某入狱,李某和刚出生的孩子在家中无人照顾。邻居们也证实,在樊某被捕后,何某生活十分艰辛,家徒四壁,屋子漏了,炉台塌了,地里的菜烂的烂,丢的丢,炕也是冰凉的,刚出生的婴儿因为没有足够的奶粉吃而胀起了小肚子。
听着孩子的哭声,何某心乱如麻,她总是一遍又一遍地询问来看她的乡亲:“樊哥啥时候回来,我们娘俩,要是没了他,可咋活呀?”
“樊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本案情节又十分的特殊,首先要解决何某和刚出生的孩子的生活问题。”检察官们协调当地政府、妇联、民政等部门,对何某进行了救济,安顿好何某母子的生活。
同时,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以最快的速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与法院协商尽快开庭审理,一名检察官在审理前向记者透露,他们一开始希望能对这名当事人给予缓刑。
何某居住的抚顺县拉古乡大四村51名群众也联名请求人民法院对樊某从宽处理。其理由是,何某现在一人带孩子在家,病了没人管,饿了没粮吃,只能天天哭……为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樊某(判缓刑)以保护母女二人的生活权和性命权。
如此判决已是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1款、2款明确规定:凡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樊某被捕后,何某抱着孩子,怯生生地来到抚顺县人民法院请求宽恕樊某,何某向法官们讲述了自己的父母对她的不闻不问,讲述了樊某对她的关心,她对法官说:“你们别罚他了,求求你们了,他是咱家的顶梁柱,他要是不管我们娘俩,我和孩子真的活不下去了。”法官们对此也感到十分地揪心。
办案过程中,在对樊某的量刑上,法院斟酌再三。当地许多领导听说此事后,当场自掏腰包,帮助这个少女妈妈,县民政局还协调资金为何某送去米、面、油和一些生活补助,并且为何某办理了低保。
经过几番讨论,最后法院判决樊某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与未满14周岁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无暴力和胁迫情节,且本案的发生又有一定的社会及被害人家庭因素,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且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樊某酌情从轻处罚。
尽管这判决与何某盼望对樊某实施缓刑的愿望还有差距,但这个刑罚已是强奸罪最轻的处罚。
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林森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要对方是未成年的幼女,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只要有性行为发生均构成强奸犯罪。这条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因无基本辨识能力,或是存在生存压力的幼女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郑义轩 特派抚顺首席记者 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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