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发相关决定,拟通过事先向企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等措施对付那些事故“老赖”
近年来,一些业主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针对这种“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出了对策,首次明确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提前向从事高危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征收一笔费用,出事故后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
■ 《决定》内容解读
高危行业要交安全风险抵押金
为解决“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广东正在积极准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决定》中就要求,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都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抵押金征收数额应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发生情况挂钩,促使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目前,具体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已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实施细则的草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企业还要自行提取安全费用
此外,广东还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每年煤矿企业应按吨煤10元,其他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安全费用。
据介绍,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使用。目前省财政厅也正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即将提高
对于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决定》也提出要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挂钩。同时研究推出新的商业保险险种,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自觉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省政府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厅要抓紧研究出台高危行业参加商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并逐步推广至其他有关行业。 省政府还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事故赔付力度。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