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小玲实习记者吴棉棉)2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晋江法院对11月份开庭审理的人贩子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均被判拐卖儿童罪,4名主犯中3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4名从犯被判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2000年3月至2003年11月,王顺菊等8个人贩子在16起交易中,共拐卖了24名儿童,而这些儿童多数都来自我国西南地区云南省和贵州省。经泉州中院审理查明,王顺菊参与拐卖儿童14人,吴美忍参与拐卖儿童15人,陈世概参与拐卖儿童11人,葛艾林参与拐卖儿童13人,林秀转参与中转儿童7名,陈秋红参与接送儿童3名,陈义德参与接送儿童2名,陈清白参与接送儿童4名。
泉州中院认为,吴美忍、王顺菊、陈世概、葛艾林在犯罪过程中组织拐带、中转被拐儿童,并联系买主,参与具体贩卖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大部分被拐卖儿童下落不明,未能获得解救,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依法均应予严惩。鉴于葛艾林在犯罪过程中主要受王顺菊的指派,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对前3人判处死刑的同时判处葛艾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陈秋红、林秀转、陈清白和陈义德分别负责中转、看护载送被拐卖儿童,在共同犯罪中都起次要作用,法院根据个人参与贩卖的儿童数量及最后被解救的儿童数量和个人的认罪态度,分别判处4人10年、8年、8年和5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