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6岁少年亮亮(化名)曾在长垣县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看病,后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死亡,其父母状告两家医院索赔。昨日,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长垣县人民医院手术中曾给亮亮输血,被认定有责任,赔偿亮亮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95790.90元。
2004年2月10日,不满16岁的亮亮因病抢救无效死亡。2月18日,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亮亮HIV—I型抗体阳性。1996年5月,9岁的亮亮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长垣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因手术输血四次。1998年2月,亮亮因病入住郑州市五院进行手术治疗。亮亮父母认为,孩子应该是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遂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亮亮在长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确曾输血,但医院只能提供该时期其从长垣县红十字血站购血发票两张,没有证据证明从该血站所购的血制品就是输给亮亮的,也没证据证明,输给亮亮的血制品是经过严格检测合格的。
亮亮因未满16周岁,长垣县人民医院无法证明亮亮可能因性行为感染艾滋病毒,此传染途径排除。亮亮的母亲也没有此病,排除母婴传播的可能。
另外,被告亦不能证明病毒是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长垣县人民医院对亮亮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并死亡,应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对亮亮的手术中,没有输血,排除可能性。
据悉,一审判决后,被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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