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撞货车乘客成残废 出租公司赔20年护理费
梅州一男子搭的士出事索赔高额护理费,此案经两审法院判决的士公司需赔伤者38万元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李志金 余银芳) 的士不慎撞上货车屁股,的士内乘客下肢因此截瘫,而出租公司在赔偿医疗费的同时,还要赔出20年的护理费。由于护理费这一赔偿项目是在去年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新项目,这也成为梅州市首例索赔巨额护理费的案例。该案不仅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也提醒着人们交通赔偿项目和数额越来越高,更要注意路上安全。
的士撞货车乘客成残废
2003年12月2日,47岁的梅州市梅城人黎某乘坐由司机张某驾驶的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士”,由松口往梅城方向行驶。晚上11点50多分,途经梅县白渡镇瓜洲地段时,张某以80多公里的时速高速行驶,因天气有雾,没看清前面有车,“轰”的一声巨响,“的士”死死地“咬”在前面一辆行驶中的大货车“屁股”上,车头变成一堆废铁,坐在前排的黎某的头及整个身体狠狠地撞在车上,顿时昏过去,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车祸造成黎某第4胸椎骨折并截瘫、左右肋骨多发性骨折并肺挫伤、重型颅脑损伤等,经过100多天的住院治疗,命是捡了回来,但黎某双下肢截瘫,再也站不起来了,而且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去年4月23日经法医鉴定,黎某被评为一级伤残,与他同乘的士的妻子也不同程度受伤。
索赔20年护理费获支持
由于黎某与出租公司就医疗费护理费的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去年7月22日,黎某以出租公司违反客运合同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共76.5万元,其中包括出院后高达36万元的护理费。
法院根据其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出院后护理期限为20年,护理人数为1人计算,护理费应为294336元,加上医疗费和精神损失在内计55万余元。
宣判后,出租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出院后的护理费应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每月450元左右,护理20年也才10.8万元,经调解协商,出租公司总的赔偿数额变更为38万元,其中含护理费约12余万元。
法官释案
护理费属人身损害赔偿新项目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应否赔偿定残后的护理费及该护理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经办法官介绍说,本案最大的赔偿项目在于定残后的护理费,而这在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没有这个赔偿项的。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该项目,但赔偿数额的确定,涉及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人员的情况、护理等级、护理期限等多种因素,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据悉,该案是梅州市首例也是广东省少见的索赔高额护理费的案件,不仅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也向人们敲响警钟,那就是交通事故赔偿额越来越高,更要注意路上安全。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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