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5日下午,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打了十年都没有结果的官司,而这起官司则缘于十年前发生在成都的一起车祸:1994年7月17日,一辆牌号为四川01-44449的中巴车行驶至金堂县赵淮至淮口镇公路11公里处时,中巴车左前轮毂爆裂致使汽车翻倒,瞬息之间酿成2人死亡、15人受伤的重大车祸。然而,当车主向肇事的轮毂提起质量诉讼时,这起官司却一拖就是十年。
重大车祸起于轮毂质量
1月5日下午2时,成都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提出申诉的车主黄祖华称,1994年5月,他和妻子王道美到金堂淮口镇蒋某所开的万源汽配商店购买了一只轮毂。当年7月17日下午,他们的中巴车因左前轮毂在行驶途中突然断裂,翻入13米深的河沟里,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金堂县交警队派员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断裂的轮毂运回交警队存放的车库内。之后,交警队认定车主负有全部责任。为此,夫妇俩倾家荡产向死者家属和伤者赔偿了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黄祖华在申诉书中称,事发当月下旬,他就向成都市技术监督局金堂县分局投诉轮毂质量问题。接到夫妇俩的投诉后,该局数次派人到万源汽配商店调查核实,并将引发车祸的轮毂送往有关部门检验。经四川机械工业理化计量质量监督站检验,结论是该轮毂铸造缺陷严重,加之球墨类型不合格,导致服役期间缺陷扩大,最后导致毁车人亡。
证据取证风波几起
然而就在这份结论作出后不久,万源汽配商店的负责人蒋某丈夫万某就向金堂县技监局写了一份《调解申请》,请求该局主持双方调解。随后该局主持双方进行了几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没有结果。1995年4月28日,金堂县技监局宣布终止对该事件的调查,其理由是,“因为送检的轮毂不完整,又无购货发票,销售方不能辨认。证据不足,难以对质量责任作出判定。”
就在金堂县技监局宣布调解无效后不久,黄祖华一纸诉状将蒋某推上了金堂县法院的被告席,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讨说法。在法院审理时被告蒋某指出,原告不能出示购货发票,她也不知道原告出过车祸,因此原告的起诉与其没有任何关系。1996年2月12日,金堂县法院认定引发车祸的劣质轮毂就是黄祖华从蒋某处购的的轮毂,并认为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产品后受到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蒋某既然不能指明轮毂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因此应赔偿黄祖华各种损失共计27.53万余元。
一审败诉再审能否胜利难说
当一审宣判后,败诉的蒋某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对此,成都中院认为黄祖华从蒋某处购买过轮毂是事实,但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肇事的轮毂就是那只轮毂。加之车祸发生后交警没有及时通知蒋某到现场对轮毂进行辨认,而技监局交给蒋某辨认的轮毂又不能确定就是从车祸现场取回的那只,因此不能证明最后送检的轮毂是蒋某出售的轮毂,遂于1996年作出改判决定。
接到成都市中院的判决后,黄祖华夫妇表示不服。黄祖华认为,自己的轮毂不可能在两个月内就进行更换。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蒋某举证他们更换过轮毂。因此,黄祖华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省高院责令成都中院再审此案。2004年11月15日,黄祖华正式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状。
在1月5日的庭审中,黄祖华一共向法院递交了5份新证据,其中包括金堂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提取轮毂时间及真实性的“证明”。对此,蒋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这份证据与前几次该部门出具的证明存在矛盾和不一之处,因此对其可信度提出了质疑。
而黄祖华与其代理人则称,在此案进行司法程序之后,金堂技监局竟然出具了一份称送检的轮毂并不是交警队提取的轮毂的“证明”,最终使本案变得异常复杂,这份“证明”的可信度也同样可疑。
当日下午6点半后,成都中院宣布暂时休庭,并将择日公开宣判这起已拖延了十年之久的官司。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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