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强调,这只限于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直接捐给受赠人不在此列
本报讯 印度洋海啸引起广州地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不少企业、个人积极向受灾地区捐款。记者昨天从广州市税务部门获悉,按照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这部分捐赠,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
据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团体所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凭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团体的财务专用印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通过广东省慈善总会进行的捐赠,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另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其他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进行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可予扣除。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强调,按照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贫困地区的捐赠,可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允许扣除。这些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许静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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