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申剑丽) “对于巧立名目直接、间接或变相发放现金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当即撤职。”近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
发文同时表示,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就将坚决查处一起。
2004年6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凡纳入规范管理的单位,一律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奖金制度,各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一律取消;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在规定项目外自行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一律不准以解决职工福利为名,自行发放实物。
此后,北京市人事局牵头成立审批小组,用15天时间,完成了对应纳入规范管理范围的106个市级机关的审批工作,2004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工资。
此次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指出,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货币资金,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发文要求,要进一步清理各单位设立的各种银行账户及存放的资金,加强财务管理。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收支活动,也要纳入其财务主管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存放、使用资金。
发文要求,规范管理后,对于巧立名目直接、间接或变相发放现金以及违反通知中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单位,除将发放现金全部收缴同级财政,并核减第二年预算外,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