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谭艳)“我为我所做的事情检讨……”在最后陈述时,原广东省总工会宣教部部长梁北源为自己的行为忏悔。这位副厅级干部曾因贪污罪获刑四年,但他在服刑期间又被“揪”出来过堂。这次检察机关指控其擅自出借73.5万,涉嫌滥用职权,该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人梁北源,男,汉族,62岁,广东省清远市人,文化程度大学,原广东省总工会宣教部部长、秘书长、助理巡视员(副厅级)。
再诉:服刑期间又被提堂
早在2002年10月24日,梁北源就因在担任宣教部部长时涉嫌贪污公款14.1万元,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受审。梁北源曾在庭上辩称,涉嫌贪污的公款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招待中央、外地同行领导的。由于出入娱乐场所“洗桑拿”、“唱歌”入不了账,所以他惟有自己掏钱埋单。他还当庭出示一叠厚厚的票据,以示证明。
然而,这一切并未能掩饰他的罪行,2002年12月20日,梁北源仍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监狱服刑的梁北源并没有就此得到“安宁”,2003年2月19日,梁北源又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再次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指控:滥用职权出借73.5万
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4月至1994年7月,梁北源利用担任广东省总工会宣教部部长兼“广东省职工体育联合会”秘书长及“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会”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广东省职工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会”和“广东省职工体育联合会”的资金共40万元借给“深圳茂发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经理李春光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另外,在1995年7月至1996年2月间,梁北源还擅自将“广东省职工体育联合会”的资金共33.5万元借给“广州市天河区胜华酒楼”承包人罗某用于生意上的周转。
后来,李春光因涉嫌诈骗在逃,罗某也不知所踪,导致上述借款共73.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检察机关认为,梁北源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程序不合法已过追诉时效
梁北源在庭上“十分配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承认,并表示早在2002年3月,他因贪污罪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时,就已经如实交待了上述借款事实。
其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早在2002年,梁就已经交待了这些事实,但公诉机关在指控其贪污时并没有对“滥用职权”一项进行指控,现在突然将服刑期间的梁北源再次提堂,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虽然《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但梁北源的借款情况,公诉机关早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经知道,因此,明显不属于第70条规定的情况。
辩护律师还提出,梁的借款行为是符合先例的,他主观上也没有预料到借款无法追回,因此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即使他构成该罪名,那么犯罪行为是发生在1994至1996年的,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在最后陈述时,梁北源说:“我原本只想投资来为基金会增加资金,但造成了现在的损失,我为我所做的事情检讨……”
此案将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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