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为提议案而提“议案”
每年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都会组织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活动,人大代表会在这段时间内集中联系走访选民和群众,征求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以便在人代会召开期间提出好的议案或建议、意见,这是开好人代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却提出了不太合理的要求,那就是每个代表团必须提出几件议案或建议,尤其要求必须确保提出议案。大家知道,在人代会上,有议案审查委员会作议案审查报告的议程,如果代表没有提出议案,这项议程就没有必要进行了,这样的话自然会涉及到整个大会的程序,再说一次人代会上没有一件议案也确实不象回事,据了解,有的地方就曾经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因为代表没有提出议案而把建议当作议案来审查的,因此要求确保提出议案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上升到法理上来说,人大常委会提出如此要求,却有失妥当。因为议案的提出是非常严格和严肃的事情,不是想提多少就提多少,想作为议案就作为议案。如果提出的所谓议案并不符合议案的有关要求,是绝对不能作为议案提交到会议上去的。不能为提议案而提“议案”,要为事而提不能为凑数而提。
人大代表尤其要牢记提出议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那就是:一要做好提议案的准备工作。代表在提议案前,应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到知情知政,有的放矢。二是所提议案的内容一定要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15项职权,对涉及这些职权的任何事项,代表都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三是案由、案据和方案要写全。代表提议案,不但要抓准题目,而且还要做好“文章”,不仅要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所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写明议案提出的依据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完)来源:山东人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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