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桂 通讯员高志海)为赚取高额诉讼代理费,九众律师事务所竟与一精神病人签订委托协议允许帮其打一场荒唐官司。昨天,市二中院发布消息称,终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当事人港币33万元代理费及差旅费。
武某于1996年患精神分裂症,成天怀疑公安机关对他实行24小时监控。为此,他于2001年8月与九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他打官司以解脱“福建省公安厅跟踪大脑机器伤害”。应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武某还为此写了一份声明,证明武某在正常情况下委托签订这份合同。2003年9月,武某的家人发现有33万元港币汇给了该律师事务所后,立即要求宣告委托协议无效,律所退回款项,但被拒。
2004年4月,武某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律所方面对此表示,签订协议时未发现武某有任何异常,且律师也为此两次前往福州与福建省公安厅联系此案。律所同时提起反诉索赔34万余元,但没有提出证据。
2004年7月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决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任相应纪律处分和罚款,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律所退还33万元及相关利息,但该律所一直没有还钱。2004年8月,厦门市仙岳医院对武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签订委托合同当日处于疾病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2004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律师事务所不服提出上诉。此次二中院认为,作为一般生活常识,律师事务所应该知道武某提出的“公安厅跟踪大脑机器伤害纠纷”不可能存在,故在与武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对他的精神状况产生怀疑,不该允诺为此提供法律服务,收取代理费。法院终审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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