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藉司法部副部长张军的一句“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再度从学界经院蔓延至寻常巷陌。以“公民表达”自许的时评人也终于赶上了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这场间歇性狂欢,而细察正反双方的观点与论据,却大多耳熟能详。
死刑的存与废的确是一个陈年的话题,这缘于死刑本身利弊皆存。恩格斯就曾说,现代社会的死刑,不过是原始社会血的复仇的文明形式,而且还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
240年前,欧陆刚从中世纪的黑暗中走出,刑罚仍然严苛。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却以过人的勇气第一次提出“废止死刑”。但从1764年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废止死刑的观念,到1848年圣马力诺共和国第一次完成废止死刑的实践,时间流逝了74个年头。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发达国家仍坚持死刑的唯有美、日两国。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死刑必须废止;但出于现实的考虑,死刑又必须保留,我们所能做的,也许只是在保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制其适用。死刑的顽固留存也有着深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作为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创始人的边沁就曾对死刑的适用有过精辟的分析,“它(指死刑)特别适合这样一些案件的惩罚:在这些案例中,只要犯罪者活着,他的姓名便足使整个国家不得安宁。”
在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成勃罗梭眼里,保留死刑是作为社会对付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不得已手段,“死刑是遗憾的必要”。
于中国的现实而言,死刑就是一种遗憾的必要。死刑的存废不应囿于抽象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我们不应忘却近年来那些频频传出的特大恶性案件:平舆的“连环木马案”,一个叫黄勇的人连续残害了17个花季少年;杨新海连环凶杀案,3年时间里杨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如此罄竹难书的罪恶,激发民愤的同时也坚定了执法者适用死刑的信心。于死刑存废的争议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每有恶性案件被披露,总有一些以“知道分子”自许的专家于报章大声疾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死刑误判得以纠正并引发社会关注时,这些专家中的一些又转而言词切切大谈废除死刑。失却了独立品格的学者为死刑的存废增添了更多不稳定的因素。理性的态度也许应该像陈兴良教授在他的新书《中国死刑检讨》里所坦露的那样,“笔者对死刑是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死刑的废止应该是一种必然。当死刑存废之争从学界经院渗入到公民写作,伴随着未来不期而至的一例例恶性案件和一声声疾呼,争议还将一次次地发生。然而在我们将死刑判处“死刑”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学会接受———接受这一“遗憾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