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2004年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台安全新规,目前这个省已有两起煤矿事故执行了这一赔偿标准。据了解,这是我国目前煤矿事故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
尽管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换回矿工的生命,但山西执行的“高额”赔偿标准,足以令煤矿业主们“心惊胆战”。
20万元让矿主产生“割肉之痛”
2004年年底,山西接连发生了两起煤矿事故:12月9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下属的大贤煤矿三坑发生瓦斯爆炸,33名矿工遇难;一周后的12月22日早晨,乡宁县南午沟煤矿发生窒息事故,13名矿工遇难。
盂县“12·9”矿难33名遇难矿工家属共获煤矿赔偿660万元,每名矿工为20万元;乡宁“12·22”矿难遇难者的赔偿协议也已签订,标准也将不低于20万元。
创下国内当前煤矿事故最高赔偿标准的20万元,备受关注。此前全国各地(包括山西在内)赔付给遇难矿工赔偿金只有1至5万元左右。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全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此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等,遇难矿工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只有几万元。
在大贤煤矿三坑2004年年初与矿工签的用工合同上,明确写着:“如乙方(指矿工)井上遇难时,家属因特殊情况要求一次性处理的,甲方(煤矿)可视实际情况,在最多不超过25000元的幅度内予以一次性处理。”这就意味着,如果这名矿工不幸遇难,他的家属最多只能拿到区区25000元的死亡赔偿。
近年来,记者曾多次参与报道煤矿事故,地方政府和矿主赔付给遇难矿工的死亡赔偿金虽然一直在增加,但数额最高没有超过10万元。而据一些熟悉情况的安监人员介绍,前些年小煤矿的赔偿标准仅有2万元,甚至1万元。
台头镇分管煤炭的副镇长杜建刚说,20万元死亡赔偿金根本不高,因为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台头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乡镇煤矿老板说,讲句良心话,生命是无价的,赔多少钱都不算多,但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炭生产有特殊性,谁也不能保证煤矿不出事。死一个人赔2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从自己身上割肉哪有不疼的道理?弄不好,家底也要赔个精光。
让“买棺材比买药便宜”成为历史
去年以来,国内煤炭供应形势趋紧,个别地区、个别煤种甚至出现供应短缺,一度低迷的煤炭市场开始全线飘红。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煤矿经营者往往忽视安全问题,超能力生产、甚至私挖乱采,作为煤炭主产区的山西,也存在类似问题。
与煤矿业主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的赢利相比,遇难矿工所得到的区区几万元赔偿,根本不成比例。财大气粗的煤矿老板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他们“赔得起”,死亡赔偿根本动摇不了他们的财富根基。
一位安全监管人员说,在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心态: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这其实是一种漠视矿工生命的态度,这种态度将直接影响煤矿经营者对安全的认识程度,他们会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
此次山西省“祭”出重“典”,强制性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根本目的就是扭转矿主淡漠的安全意识,让他们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加安全投入,减少事故的发生。
“只要出事,就要让矿主们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让煤矿‘死不起人’,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安全投入的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多年的负责人如是说。
而令矿主们心惊肉跳的是,山西省同时规定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生事故,矿主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遇难矿工进行高额赔偿,而且还将被“红牌”罚下。
能否用经济手段扎紧安全篱笆
能否用经济手段和市场之手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的煤矿事故,大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监管不到位。
业内人士称,"高额死亡赔偿"这种强制性经济手段,其效果将优于以往单纯的行政关停命令。
近年来,山西开始探索实行经济手段和市场化改革。过去几十年山西省一直采用资源国有、无偿划拨、煤炭企业只享有经营权的做法。这就使得矿主在拥有经营权的时间内,尽量多出煤而不考虑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投入。2004年,山西临汾市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资源保持国有,将采矿权和经营权统一,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市政府核实煤矿企业的资源保有储量,根据不同煤种确定每吨1至2.5元的出让价格,得出该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底价,然后采取拍卖或协议等形式出让。出让所得款项将用于关井补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采煤方法改革、安全设施投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