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条例”草案明确,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司机减轻赔偿比例不超过80%;若在禁止人行的高速公路,司机减轻赔偿比例不得超过90%
为了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今天决定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条例(草案)》充分发表意见。
有关意见可以在2005年3月1日前通过信件、电子信件和传真等方式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510031);或送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新市镇尖彭路388号(邮编:510440),邮箱:ts@gdgajj.com,传真:020-83135281、36220820。
今天上午,本报记者采访相关交通管理者,请他们对《条例(草案)》反映出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条例(草案)》立法依据
2004年5月1日,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有了很大改变,有必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授权,在总结多年来的交通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具有广东省特色、符合广东省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报记者 王普 梁克毅 图/本报记者 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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