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发生在辽宁孙家湾的矿难,再次引发人们的思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的曹宗理告诉记者,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提高赔偿标准是希望在提高企业事故成本的前提下,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真正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2月17日《竞报》)
北京有学者也撰文希望通过提高补偿标准的办法,遏制矿难发生。(2月16日《新京报》)
由此可见,使用经济手段遏制矿难,目前在官方和学界都是一个比较“主流”的观点,但笔者却对此有不同意见。
使用经济手段促进并确保生产安全,对安全者奖,对事故责任者罚,对受害者赔,是多年来始终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现在看来,这种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矿难发生。陕西铜川“11·28”矿难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该矿领导的年安全生产奖励9万元,可高额奖励并没有阻止矿难的发生。
此外,现行的矿难死亡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也被认为是忽视安全生产的原因之一。小煤矿不说,即使是国有大煤矿,标准也相当低。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遇难死亡者每人的赔偿金仅5万多元。基于此,山西省已于去年年底推出了新的补偿标准,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有舆论当即对此提出质疑:警惕高赔偿金的负效应。
目前,国内还有多个煤炭生产省区推出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经济制裁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责任,逼着他们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但是,这项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非国有煤矿,解决的是“企业出事故,老板挣钱,政府花钱处理事故”的弊端,缺乏遏制矿难的普遍针对性。
从重奖、重罚到重赔,这种“惟经济论”的最大弊端在于,用一个倾向掩盖了另一个倾向,很容易产生某种副作用。正如经济繁荣不会自然带动政治、军事、文化、科学技术、社会道德等各方面同步发展一样,加重经济手段,也不一定就能促使安全防范措施的根本提高。单纯的经济手段,只会加重整个行业的投机性,增加的不是责任意识,而是冒险成本。最终,这些新增的冒险成本都会转嫁到生产工人的头上。特别是在廉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纯经济手段反而可能制造出更多的事故隐患。
现在,大家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矿难事件频频发生,暴露的恐怕不仅是具体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从根本上讲,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战略决策和政府的依法监管水平都有很大的关系。矿难发生后单纯问责矿主,不纠正政府的政策失误,不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官员的监管失职,是说不过去的。 康劲